完善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援與保護制度

完善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援與保護制度,必須進一步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和財政支出結構,努力增加政府財政支農資金投入總量。財政支農支出的增長幅度要繼續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政府新增財力要向“三農”傾斜。國家財政每年新增財力要切出一定份額用於農業。國債建設投資要把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作為一個重點。要逐步把農村公益事業發展和公共設施建設納入財政支援範圍。教育、衛生和文化等部門新增加的投入要主要用於農村。要完善農業支援法律體系,依法規範各級政府支農行為。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調整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向,轉變補貼方式。要逐步減少對流通環節的補貼,要將主要農産品市場風險基金(如糧食風險基金)轉為對農民的直接收入補貼。在糧棉主産區建立對農民使用先進技術的直接補貼制度。增加對農民的生態環境補貼。充分利用WTO的“綠箱”政策,增加農業科研和推廣、品質安全和檢驗檢測、農産品流通設施、農民培訓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將縣以下以改善農民基本生産條件和生活品質為重點的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投資的範疇。改進政府農業投資管理體制,提高政府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益。

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創新。目前,農村信貸支援總量不足,農村金融機構內部信貸結構失衡,農戶和中小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非常困難。從根本上解決當前我國農村金融中的突出問題,不能局限于對農村金融體系的小修小補,必須以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為目標,著重從三個方推行農村金融體制的整體改革。第一,徹底解決農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所有權不清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管理水準較低以及缺乏有效激勵機制和內部人控制等問題。二是逐步放開利率管制,實行市場化利率,建立有效的監管框架。三是增強農業銀行為“三農”服務的功能,恢復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功能,解除信用社沉重的包袱,增強農村信用社支農能力,建立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我國農業保險日趨萎縮,遠遠不能適應農業發展的需要。農業保險對農業風險損失的經濟補償功能是其他政府投入無法完全替代的。國際、國內開展農業保險的實踐經驗表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如果完全實行商業化經營模式,必然導致市場失靈。指望商業保險公司為農業提供較全面的風險保障是不現實的。但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的政府主辦、政府經營的政策性保險體系,運作監督成本高。應以建立政府主導下的、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模式作為我國農業保險的主導形式。

(本報告執筆:韓俊)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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