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主要國家規劃體制的特點

(一)各國規劃體制有差異也有共同點

規劃體制是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編制、執行、評估等方面的程式和制度,涉及到規劃體系、規劃內容、規劃編制、規劃實施和規劃調整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性規定。規劃體制的差異取決於一個國家的意識形態、價值取向、政治經濟體制、文化傳統、社會經濟結構、發展階段、國際比較地位以及路徑依賴程度等,這使得各國的規劃體制總是具有自己的特點並存在各種差異。比如在決定規劃體制的基礎性制度方面,美國和英國模式更強調經濟的自由主義思想,在私人物品領域和可競爭性領域,政府的作用更多地表現在建立和維護供私人資本進行競爭的公共環境上。法國、德國、日本模式則主要體現出政府推行社會市場經濟戰略的特點,強調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同時,政府通過採取較多的經濟干預政策來彌補市場力量的不足。俄羅斯模式則具有典型的體制轉型特徵,政府規劃功能經歷了從高度計劃的模式到基本放棄,之後又進行恢復和重塑的過程。另一方面,經濟的市場化和全球化特點又使得這些國家的規劃體制具有許多共同的特徵。

(二)規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功能的不同,各國的規劃體系大多包括三大類,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但各國側重點有所不同。

德國以空間規劃為主體,聯邦國土規劃由聯邦政府負責編制,主要是制定聯邦範圍內的規劃目標、全國性的規劃標準,並根據各州發展現狀,從平衡發展的角度來調整全國性的佈局。對基礎結構、環境品質、經濟結構、就業機會和定居條件等進行經濟區劃和平衡。該規劃具有長期性和指導性,由聯邦建設部牽頭,與有關各部協商後提出規劃草案。除這一綜合性規劃外,聯邦政府還負責編制全國性的專業規劃如鐵路、聯邦級的公路和高速公路、主要水路、國家公園、自然資源保護區、軍事用地的規劃等。聯邦規劃對州、市、縣的規劃起指導作用。各州和地方政府要負責編制與上級規劃相協調的地區各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

法國是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中“計劃性”最強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法國政府成立了計劃總署,負責對經濟發展的全面規劃。先後制定實施了11個4年經濟發展計劃。隨著市場的發育和對市場作用的日益重視,指令性計劃逐漸退出歷史舞臺,第9個計劃開始向合同制方向發展,並成為中央政府調節國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的工具。從第10個計劃起,計劃合同中量性的指標在減少,衡量結構調整及品質的指標在不斷增加。但政府仍通過計劃引導經濟發展方向,設計國家的發展戰略,縮小社會各界的收入差距。

美國政府具有自己明確的國家發展戰略,與法國、德國等相比,雖然沒有相對固定和直接的國家計劃,但聯邦政府下設的各委員會和部局都有各自部門的詳細規劃,並通常通過法案的形式發揮作用。同時,聯邦政府也根據國家戰略的需要臨時制定相關規劃,比如阿波羅登月計劃、資訊高速公路計劃和田納西河谷開發計劃等。

俄羅斯從蘇聯時期開始的“全俄電氣化”計劃開始至今,其規劃體制大體上經歷了兩個時期,即以指令性計劃為特徵的規劃管理階段和以指導性計劃為特徵的規劃管理階段。蘇聯解體後,俄羅斯曾經一度放棄了國家對經濟的總體規劃,但在1990年代起又開始著手制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計劃。2000年開始實施了《俄羅斯聯邦長期社會經濟發展基本方針》(2000-2010年),並從1993年開始制定實施了3-4年不等的中期規劃,以及1-2年不等的具體實施計劃。

日本是一個較多推行政府主導的産業政策的國家。1949年以來,日本先後制定了13個中長期經濟計劃。199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主要通過了以下三項經濟計劃:1992年《生活大國5年計劃——與地球社會共存》(1992-1996年)、1995年《新經濟5年計劃》和1999年《未來10年計劃——經濟社會的應有狀態及經濟新生的政策方針》。同時,日本的國土開發與整治綜合規劃也較多吸收了德國空間規劃的經驗,對包括土地、交通、森林等自然資源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做了較為系統的規劃。

南韓政府也比較重視經濟長期發展規劃,60年代以來已先後實施了7個經濟社會發展五年計劃,之後開始實施“新的經濟長期設想計劃”(1996年-2020年),在受到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之後,政府開始調整政府主導型發展戰略,更多強調市場的作用。

(三)規劃的地位和內容在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是不斷調整和變化的

規劃綜合反映了政府管理國家的意志和政策取向,是政府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和實現宏觀調控而做出的謀劃和安排,是政策實施的重要工具。從各國規劃體制發展演變的過程來看,規劃的內容在日益豐富,規劃的主體在日益明確,規劃的程式在日益科學化,規劃的體系在日益完善,規劃的權威性在日益提高,規劃之間的功能界定和相互銜接在日益加強。

總體上看,規劃日益上升為公民意志和國家法律。但與此同時,一個明顯的特徵是各國規劃的內容在不同時期是有差別的,根本原因在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和國家在國際經濟環境中所處的相對地位在變化。市場經濟越發達,市場力量越強大,國家在國際上的經濟優勢越領先,政府的産業政策則越弱化。與此相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就越向戰略性、指導性和定性化方向轉變,政府也就越重視對公共資源、公共産品和服務以及社會協調發展的規劃與引導。目前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中長期的綜合性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的編制在不斷弱化,而重點領域的專項規劃和空間規劃的地位在不斷提高。

(四)具有規範民主的規劃編製程序和完善的規劃法體系

規劃編製程序是否規範和民主直接決定著規劃的可實施性和權威性是否能夠得到保障。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大都具有相應的規劃法體系,對規劃的目標、功能、主要內容、編製程序以及規劃調整的法律程式都有明確的規定。規劃的制定都要遵從公開性和透明度,民眾大都具有廣泛的參與度,規劃都要經過權力機構的審批,一旦通過則通常以法案或法律的形式發佈實施。各國規劃的編制過程基本相同,都要遵循科學和民主的決策機制。比如德國空間規劃方案的制定過程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編制階段。政府有關部門組織人員編制規劃的初稿。編寫人員可以包括內部職員,也可以包括外部聘請的專家。

商討階段。政府邀請有關利益各方對規劃的初稿進行商討,討論過程往往要重復多次。政府綜合有關利益各方的意見後,發佈規劃的最終稿,有關利益各方仍可以對最終稿發表反對意見。

審議階段。政府將規劃的最終稿、有關利益各方對最終稿的反對意見以及政府對反對意見的解決辦法一併送交議會。議會討論有關資料,最終表決通過之後,規劃就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另外,上下級政府之間的規劃都有明確的協調機制。地區的規劃在地區議會批准之後,需要上一級政府作最後的批准,以保證上下兩級規劃的一致性。當地方的規劃與國家的規劃相衝突時,聯邦或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地方規劃進行指導。理論上講,如果地方拒絕中央政府的指導,中央政府有權直接修改地方的規劃。同時,由於地區規劃直接涉及到私人利益,有關利益各方有向上級政府和聯邦或中央政府進行申訴的權利。德國各州的規劃法,都對規劃程式有詳細規定。如不按規定程式走,公民可以對通過的規劃進行起訴,法院會判規劃無效。這種做法雖然容易使制定規劃的時間比較長,但由於規劃在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所以最後制定的規劃能反映絕大多數人的意願,使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得到保障。規劃出臺後,也能得到各方面的支援和便於執行。

(五)具有分工明確的規劃編制機構體系和健全有效的規劃執行評估機制

一個分工明確和職能合理的規劃編制機構及體系是保證規劃編制工作有序高效進行的重要前提。市場經濟國家在聯邦或中央政府大都設有專門的規劃部、局、署或者委員會,專門負責全國總體規劃制定的組織、協調工作。比如德國的規劃權歸三級政府所有,即聯邦、州和地方政府。聯邦政府設有區域規劃和城市發展部,主管立法,制定城市規劃方針、政策、法規,擬定全國經濟區規劃、區域規劃大綱,協調地方、部門之間的工作,掌握部分資金資助地方的城市建設。法國負責協調製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的機構是計劃總署。計劃總署可以得到其他研究機構的支援,比如國際資訊與展望中心(法國官方的國際經濟研究機構)、計劃數理經濟前瞻研究中心、生活條件觀察與研究中心等,計劃總署給這些機構一定的預算補貼。

與此同時,各國都非常重視對規劃執行結果的評估,並有一套進行評估的法定程式和運作機制。法國政府在制定了規劃後,為了使公民更清楚政府公共政策的效果,使國家資源得到更好的分配,提高政府公務員的責任心,都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工作由一個政府的部際評估委員會負責,稱全國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總理主持,由11位專業獨立人士組成。全國評估委員會通過與計劃總署協調建立評估機構,會同相關的政府部門共同確定規劃評估方案和評估費用預算,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對項目費用落實情況進行確認等,最後出具評估報告。

(本報告執筆:李善同 侯永志 馮傑)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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