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智慧財産權制度和市場環境的建議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智慧財産權成為重要的産業競爭工具。目前,我國企業在國內外都面臨著激烈的智慧財産權競爭,一些外國公司利用智慧財産權搶佔我國市場,我國製造産品出口因智慧財産權問題頻頻受阻。我們要學會在國際競爭中利用智慧財産權制度,維護智慧財産權的公平競爭,提高國家整體競爭力。

我國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下一步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提供制度、組織和政策保障。

1.建立與我國發展階段相適應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TRIPs承認各成員方智慧財産權法的相對獨立性,有條件地區別對待不同發展階段的成員方,並只要求各成員方必須遵循一些基本原則和達到最低保護標準。目前,有些智慧財産權保護標準是保護髮達國家的利益,對發展中國家來説是苛刻的。因此,智慧財産權保護標準並不是越先進越好。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技術發展處於以引進技術和模倣開發為主的階段,應根據我國所處發展階段特點,在滿足TRIPs最低保護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切合實際的標準,爭取應有的權利,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做到在制度和規則上與國際接軌具體保護標準體現國情,不搞追趕,不照搬。

2.抓緊制定和實施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我國智慧財産權工作起步比較晚,從國家到企業都缺乏一個系統的智慧財産權戰略思路,迫切需要儘快制定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要重點解決全局性、制度性和政策性問題,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制度和市場環境,提供相應的服務。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應以增強國家整體競爭力為目標,配合國家技術發展戰略,以專利戰略為龍頭,建立與發展階段相適應的保護制度,完善配套政策體系,把智慧財産權管理落實到技術、經濟、貿易管理等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中,培養全民智慧財産權意識,引導企業提高運用、管理和保護智慧財産權的能力。

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要在遵守國際規則的基礎上,體現幾個主要原則。一是保護權利人利益與保護公共利益相結合。二是保護與鼓勵創新並舉。三是保護與合理利用、擴散並舉。四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

3.建立協調機制,完善智慧財産權管理工作體系

(1) 建立權威、高效的國家智慧財産權保護協調機構。為了解決智慧財産權管理條塊分割和部門之間不協調的問題,建議成立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國家智慧財産權保護與管理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研究和制定國家智慧財産權總體戰略、政策和對策措施;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係,溝通各部門之間的資訊;研究跨部門的重大問題對策;監督檢查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2)按工業産權劃分管理職能,實行授權管理與行政執法分離。目前,國際上智慧財産權保護中出現了專利、商標和版權保護融為一體的趨勢。為了集中人力物力,加強審理隊伍和行政執法力量,提高效率,應借鑒國際經驗,按工業産權分類,實行專利審查和商標註冊集中管理。版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意識形態管理的特點,仍然獨立由版權局管理和執法。與此同時,實行審查授權和行政執法相分離,分別由兩個系統負責。

(3)加強智慧財産權預警機制。為了對重大智慧財産權事件及時做出反應,迫切需要建立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之間,以及管理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渠道。建議各智慧財産權管理部門開設公開的智慧財産權直通熱線,使企業和消費者能夠及時反應遇到的問題;加強與行業協會和企業的聯繫,建立智慧財産權預警聯絡點;責成相應的機構負責智慧財産權的國際糾紛,加強對國內消費者和企業的保護。

(4)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近些年來,我國企業與外國企業的智慧財産權糾紛常常是行業性的集體事件,行業協會出面更有利。因此,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智慧財産權保護中的自律組織作用,以及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作用。同時,要建立主管部門與行業協會的溝通機制,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培訓和指導,提高協會處理智慧財産權問題的水準和能力。

4.制定國內外統一的反壟斷法規,促進智慧財産權的公平競爭。進入WTO以後,我們不能再靠行政命令的辦法管理市場,應借鑒國際經驗,充分利用反壟斷法律法規,防止濫用智慧財産權壟斷市場的行為,合理保護國內消費者和企業的利益。應儘快制定專門的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反壟斷指南,或在專利法中增加限制濫用智慧財産權的條款。在未來的反壟斷法中也要加入防止濫用智慧財産權的內容。

5.健全智慧財産權權屬政策體系,加大對職務發明人的保護力度。重點從兩方面入手加強我國的智慧財産權權屬政策。首先,政府財政資助的智慧財産權歸屬要有利於技術擴散,提高公共資源的社會效益。應根據資助計劃的目標和機構性質分類制定補充法規,進一步細化政府資助計劃的智慧財産權權屬政策。在放權的同時,明確利用和轉移技術的責任,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次,完善職務發明的權屬政策,調動發明人的積極性。在技術創新中,人的素質和創造能力起決定性作用。現階段,職務發明權屬政策應在僱主優先的基礎上,加大對發明人的保護力度和激勵機制。在制度上要強化僱主尊重職務發明人的意識,在專利申請權上突出發明人的作用,切實落實對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不能把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簡單地看做收入分配問題,應提高到增強國家創新能力的高度來認識,在法律和制度上給予必要的保障。

6.加大政府對保護智慧財産權的投入。為了解決智慧財産權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建議中央財政建立保護智慧財産權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專項經費。根據地區的智慧財産權授權數量和處理智慧財産權專利糾紛案的數量,按比例分配執法經費。地方財政也應建立相應的智慧財産權執法資金賬戶,適當補充中央財政經費不足部分。

二是加大對智慧財産權公共資訊網路建設和服務的投入。在專利申請和維持費不足以支撐智慧財産權資訊系統的情況下,政府應加大對智慧財産權資訊網路和服務的資金支援力度,針對國內企業的現狀和特點,分層次建立專利資訊檢索和服務體系。

7.加快智慧財産權專門人才培養。加強人才培養成為實施智慧財産權戰略的當務之急。一方面,要加強在職人員的培訓,可以請國際組織或國外大型企業一起聯合舉辦各種培訓班。另一方面,在大專以上學校中增設智慧財産權專業,工科院校應該把專利課程作為專業基礎課。同時,為了提高全民智慧財産權意識,要積極開展智慧財産權普及教育,在中小學增加智慧財産權常識教育。

(本報告執筆:呂薇)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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