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目標及近中期的政策建議

(一)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目標

所謂社會信用體系,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範圍內,由一系列與信用有關的、相互聯繫、相互促進、又相互影響的信用道德文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範、組織形式、技術手段、運作工具和運作方式而構成的綜合系統。對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目標建議如下:

近中期目標:從“十五”後期到2012年,大體利用8-10年的時間,借鑒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這一體系框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基本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社會信用道德和文化環境;二是在法律規範下,建立起社會化的社會信用資訊的共用機制,努力減少社會信用資訊的不對稱性;三是完善信用的法律體系並嚴格執法,健全失信懲罰機制,加大失信違規成本;四是健全和完善信用監管體系和相關制度。

遠期目標:在完成上述目標的基礎上,再用大體上8-10年左右的時間,到2020年前後,形成比較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使社會形成良好的信用環境,形成比較規範的市場信用秩序。

(二)近中期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政策建議

1.普及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識

當務之急是要大力普及信用文化,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文化環境。一是通過各種宣傳、教育方式,利用學校、企業、社區、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廣泛開展行之有效的信用道德培養和教育。二是提高社會主體的守信意識和維權知識,並能自覺參與監督和抵制失信行為。三是引導和培養市場主體重視自身信用程度的社會評價,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級。

2.引導企業健全內部信用管理制度

通過各種方式促進企業內部加強信用管理,減少因授信不當導致的企業信用風險和損失。在對企業的各種考核和評價體系中,應將是否建立健全了內部信用管理制度作為評價企業治理和管理狀況的重要指標。可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和企業管理人員,研究分析國外企業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的經驗,為國內企業提供信用管理方面的諮詢,幫助企業建立起規範的信用管理制度。

3.健全並完善社會信用資訊的透明和開放制度

社會基本信用資訊的公開和開放、減少信用資訊的不對稱性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前提。在這方面的政策建議是:

(1)建立社會基本信用數據的開放制度

應立即著手制定和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公共資訊、徵信數據的開放、傳播和使用程式。應明確規定政府、企業哪些信用數據必須開放以及開放的範圍和程度。在資訊開放方面,特別要強調政府的相關政務資訊的開放,對於應公開而未能及時向社會公佈資訊的行為,有關政府部門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立“問責制度”。金融機構掌握的社會成員的部分信用資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也應通過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向有關機構提供並允許合法傳播。

(2)鼓勵和支援在重要行業內部建立共用的信用資訊平臺

支援和鼓勵一些重要行業內部建立信用資訊共用的平臺,在行業內部開展聯合徵信活動。通過對行業內相關資訊的收集、更新和規範傳播,大大提高行業內的資訊對稱度,減少行業內的失信行為。在這方面應更多地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以協會為主,通過市場化方式建設資訊數據庫,並建立一套規範的更新、檢索和使用程式。

(3)促進和規範信用仲介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一,明確我國信用仲介服務行業的發展模式和市場準入規則。根據我國國情,建議信用仲介行業應採取民營化、市場化的發展模式,政府原則上不參與投資和經營信用仲介服務機構。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個人徵信機構的市場準入和資質條件應有比較嚴格的規定,防止個人信用資訊被濫用。而對企業徵信機構可設定相對較低的準入門檻。對資信評級機構的準入和管理應更加嚴格和規範。第二,在促進信用資訊開放的同時,鼓勵徵信仲介機構建立覆蓋面大、資訊內容完整的數據庫,在建庫初期政府應在貸款等方面予以支援。還應加強對徵信和資信評級行業的代碼和評級標準問題研究,以促進信用資訊的社會共用。第三,著力解決信用服務需求不足的問題,如對涉及證券市場的一些金融工具、品種應過渡到強制評級,如對欲上市發行的債券、對上市公司信用等級必須進行評估等;第四,建立對信用仲介機構的有效監督和管理制度。

4.加強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健全失信懲罰機制

近中期立法的重點應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儘快制訂與公平信用資訊服務有關的法律和法規。建議我國儘早出臺《政府公共資訊開放條例》、《個人徵信管理條例》、《企業徵信促進條例》、《商帳催收管理辦法》等法規。第二,著手修改與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有衝突的部分現行法律和法規,例如,應著重研究《合同法》、《商業銀行法》、《企業破産法》、《擔保法》、《檔案法》、《保密法》、《統計法》、《民法通則》、《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對其中與建立信用體系有衝突的部分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或重新解釋。第三,應儘快研究並完善失信懲罰機制,應明確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失信懲罰機制設計的出發點和重點、失信與犯罪的區別及法律邊界、失信的懲戒形式和制裁程度、失信懲罰機制的操作和執行效果等等。對失信企業“黑名單”公示制度應有法定的徵集、傳播途徑。

5.完善政府的信用監管體系和制度

第一,應明確政府的監管部門及其監管職能。二是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督處罰權力和職責。例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受理消費者對信用仲介服務機構服務內容的投訴,對在信用服務中侵害消費者的行為有權進行查處等。三是建立成體系的制度化的監管制度,避免“運動式”的監管方式。

6.發揮行業協會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行業協會的工作重點是強化會員的守信和維權意識,引導行業內企業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訂行業信用發展規劃,創造條件建立行業信用資訊數據庫,並開展行業內的聯合徵信活動;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建立行業內的失信懲戒機制,合法地對嚴重失信者施以懲罰,改善行業內的信用秩序。

(本報告執筆:任興洲)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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