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經濟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出路

  儘管個體私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已佔有很大比重,而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但現實中仍然存在一些嚴重問題。

  第一,政策環境仍然不平等。總體而言,與公有制經濟相比,與外資形成的經濟成分相比,個體私營經濟得到的仍然是“次國民待遇”。無論是在行業準入方面,還是資源獲得方面,都受到程度不等的歧視。雖然一些私營企業在稅收、資源獲得等方面被認為是得到了“超國民待遇”,但這種情況基本上只發生在少數實力較強的私營企業身上,而且是通過個案處理的方式得到的,甚至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得到的。

  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不平等,與政府在資源配置和經濟管理中的力量太大且隨意性太強有極大關係,主要體現就是複雜繁瑣的審批制度(包括重新登記、檢查驗收等各種制度)。從中央到地方政府,近年來都強調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創造平等的環境,為什麼在實踐中總是走樣呢?就是因為複雜繁瑣的審批制度在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中,如註冊、徵地、取得經營許可、進入新的行業、投資立項、兼併收購等具體活動中,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制約比對公有制經濟的制約要大得多,因為公有制經濟在幾乎所有的領域都是“已進入者”,大多不需要再通過審批,而非公有制經濟在許多領域是“未進入者”,需要通過審批;或者,在處理公有制經濟的審批中出於社會穩定等政治需要而放寬尺度、實行傾斜政策。

  第二,缺乏法制化的財産保護體系、稅收體系和其他經濟活動規範體系。不是説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而是説在實際中沒能依法辦事。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沒有堅實的財産保護體系、規範的稅收體系和其他經濟活動規範體系做基礎,一方面會導致個體私營經濟的業主權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也會導致業主想方設法“鑽空子”、損害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特別應當注意的是,中國仍然處於轉軌期,市場秩序還比較混亂,企業行為還缺乏規範,政府經常會進行一些整頓,如果政府不嚴格地按照法律辦事,或者自由裁量權過多過大,尚顯脆弱的個體私營經濟很容易受到打擊。

  第三,融資困難。個體私營經濟由於企業規模一般較小、實力較弱、歷史不長,所以融資困難。當然,這是小企業普遍面臨的問題,只不過在個體私營經濟中體現得更為突出。

  第四,存在相當多違反稅法、勞動法、智慧財産權法、商標法等現象,存在一些“官商勾結”和“尋租”現象。個體私營經濟的確存在相當多的偷漏稅、拖欠雇工工資和任意增加勞動時間、假冒他人商標等違法違規行為。一些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熱衷於“官商勾結”以獲取不正當的資源和政府支援,從而得到暴利。近幾年,一些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在參與國企改制中,與個別官員或國企領導勾結,低價攫取國有資産並進行欺詐性財産轉移。

  由於存在上述問題,我國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還受到很大的制約,整體實力還較弱,特別是放在加入WTO之後經濟競爭日益國際化的大背景下,還顯得非常弱小。首先,個體私營經濟的産業分佈較窄。我國個體私營經濟主要分佈在第三産業,特別是餐飲、商業、運輸和其他社會服務業,以及一些進入障礙比較低的製造業。在許多行業,如金融服務業、技術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製造業,私營企業進入狀況不但與國有企業無法比,甚至與外資企業無法比,更談不上日後與外資的競爭。其次,私營部門的企業規模普遍較小、實力較弱。儘管近幾年出現了一些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但絕大部分私營企業的規模還較小、實力較弱,抗風險能力較差,容易出現歇業、關閉等情形。即使那些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在資産規模、整體實力方面與國有企業有較大差距,與國際上同行業大企業的差距更大。再次,有些地區的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還很遲緩。我國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在各地區之間不平衡,大部分個體私營企業分佈在東南沿海地區,特別是在浙江、江蘇、廣東等地區,而西部地區的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卻要緩慢得多。

  我們認為,應該針對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不失時機地制定政策措施,促進非公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

  第一,進一步強調對私人財産的保護。儘管有的同志認為憲法已經明確宣示,國家保護公民合法財産的所有權,沒有必要調整,但我們認為,由於憲法對保護公共財産的宣示要強烈得多(社會主義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産,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産),這種區別性的宣示可能被理解為區別性的政策,所以仍然有必要在黨的文件中和憲法中進一步強調對私人財産的保護。如果能作無本質區別的宣示,則是最理想的。

  第二,要逐步建立法制化的財産保護體系、稅收體系和其他經濟活動規範體系,這在實際工作中比憲法宣示更重要。不僅僅是制定這方面的法律,關鍵是要建立嚴厲的訴訟、判決、執行體系,這樣才能既約束政府的行為、也約束非公有制企業的行為。當然,這意味著向現代法治國家的轉變,需要相當長的時間,但我們至少應堅決向這個方向邁進。

  第三,目前最關鍵的是要大刀闊斧地改革複雜繁瑣的審批制度。只要這些審批制度存在,無論憲法、法律如何強調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財産保護和開放準入、平等競爭,在實際工作中都會因為審批制度的存在而得不到貫徹。無論是註冊前置審批還是投資項目審批、經營活動審批,都應該大力精簡和透明。

  第四,創造條件,逐漸解決融資難的問題。個體私營企業和小企業融資困難,與整個金融體系有關,不是一時能解決的。但我們要加快金融體系的改革與發展,逐步解決這個問題。

(本報告執筆:張文魁)

中國經濟時報 20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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