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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中華:構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政策支援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2 月13 日 | 文章來源:南方雜誌

“十一五”規劃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構建環境友好型的社會,離不開政策的支援。作為一個綜合性的目標,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立需要以下幾個相互銜接的政策來支撐。

首先,需要建立新型的環境教育政策體系。新型的環境教育政策體系應該包括教育經費政策、教育考核政策與文化保護政策。構建環境友好型的社會,需要培育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加強環境保護的教育理念,這些教育活動需要政府在財力和政策上給予支援。此外,我國許多地方的生態環境和當地的民族歷史文化是融為一體的。離開了當地特定的生態環境,這些民族文化也將不復存在。因此,保護生態環境要與保護歷史文化結合起來,對當地民族文化的生存土壤、環境予以特別的政策保護。

其次,需要建立綠色GDP指標體系和新型的幹部考核指標政策體系。長期以來我國不少地方片面追求GDP的增長,有些幹部甚至不惜以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去追求經濟的發展。因此,建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需要改變我國以往的幹部考核政策,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到幹部考核中,建立科學的幹部考核指標體系。建立綠色GDP指標體系,應將生態環境的耗費納入到社會發展的成本之中,從政策與法律上確認生態環境的財富價值,並給予強有力的保護。

第三,需要建立與科學發展觀相協調的長效宏觀調控政策體系。利用各種宏觀調控手段,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和生態損耗,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代價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扶持綠色産業、環境友好型企業,對高能耗、強污染的行業與企業進行限制與禁止,提高環境標準,以阻止境外企業的污染轉嫁行為。

第四,需要完善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技術創新和技術轉化政策體系。鼓勵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技術創新和技術轉化,國家應採取各種有效的稅收、財政、金融與人才等政策,從各方面扶持科技創新與轉化活動,重點發展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在立足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吸收掌握環保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

第五,需要完善環境保護投入的社會化與市場化政策體系。國家應該改善環境保護的投入政策,實行資金投入與使用的社會化與市場化,鼓勵和保護民間資本投入到環境保護的事業中來,允許和鼓勵更多的民間資金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補充國家財政資金投入環境保護的不足,對企業捐助環境保護採取減免稅收、給予資金扶持等政策。

第六,需要完善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的環境資源分配與責任承擔政策體系。環境保護問題也是一個公平分配環境資源與承擔責任的問題,要建立一套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和諧的環境資源分配與責任承擔政策體系,對因資源的開採與利用遭受環境破壞、遭受經濟損失的地區實行生態補償與補貼制度,對資源開採企業、污染排放企業徵收環境稅,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對環境污染受害人實行公平與公正的無過錯賠償制度。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政法學院教授胡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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