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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理賠為何糾紛不斷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2 月27 日 |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

投保者 :

合同條款苛刻,患病難獲賠付

日前,友邦保險深圳分公司的“守護神兩全保險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險”遭到幾位投保人聯合退保。退保者的理由是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友邦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存在明顯的、故意的欺詐行為。比如,合同條款規定:冠狀動脈外科手術的賠償條件是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接受一條或以上冠狀動脈的開胸手術,且必須提供進行手術必要性的冠狀動脈造影證據……”這意味著冠狀動脈疾病必須接受“開胸”手術才有“資格”獲得賠償。當事人為此徵詢醫生意見,獲知在大部分情況下,冠狀動脈疾病並不需要“開胸”治療。

北京的趙女士也在細細研究保險公司有關條款後退了保。2002年,她為女兒投保了一份友邦兒童重大疾病保險。今年續保時,她仔細閱讀了條款,發現今後一旦孩子患病,獲得理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比如腦膜炎一項,條款規定“病毒性腦膜炎除外”。趙女士查閱資料,得知孩童所患腦膜炎大都為病毒性感染,細菌感染的可能性非常小。再如,腎病一項,需已靠透析維持生命幾個月以上。

趙女士總結了這十幾種大病的理賠條件:一、病因並不常見;二、必須通過某些手段治療;三、已經拖延一段時間且造成嚴重後果。

趙女士認為,能夠主動買商業保險的家庭,多半收入尚可,通常情況下,不會延誤孩子的病情。但根據保險條款,只要及時救治,無論投保者花多少醫藥費,都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並非只有友邦的重大疾病條款為保戶所詬病。網際網路上的相關新聞有近2萬條,查閱近幾年的重疾險糾紛案例,不少壽險公司都赫然在目。

精算師

一分錢一分貨,理賠糾紛的責任主要是銷售誤導

對投保者的上述看法,一些保險業人士認為,國內的保險合同條款大都從國外“拷貝”、根據國情略加改造的,從大病的定義、免責範圍、利率價格看,不存在刻意逃避風險、欺騙保戶的問題。

還有業內人士認為,國內醫療體制弊端重重,不排除醫患勾結、共宰保險公司的事情發生,保險公司在制定條款時必須考慮自身的經營風險。

“保險公司尤其是一些背景良好、立足長遠的經營者,很注重品牌聲譽,不會故意欺騙消費者,否則就等於作繭自縛。”信誠人壽保險公司首席市場主管、北美精算師杜傳洵對記者説:“從技術角度講,精算師在開發險種時要參考大量的數據,來確定價格和條款。所以,目前重大疾病保險的條款基本上是合理的。”

杜傳洵認為,重疾險理賠糾紛的原因多半出在代理人身上。由於代理人在銷售時沒有如實告知條款內容,所以導致投保者對保險期望過高,在投保時忽視了免責事項。

“保險本身就是對低概率事件進行的保障,重疾險保的是就是那些不常發生的、而一旦發病費用較高的疾病。一分錢一分貨,只要資訊透明、責任對稱,就不會有那麼多糾紛。代理人不應該對免責條款含糊其辭,甚至為了拉保單刻意回避,要用正確的保險觀念來培育市場。”杜傳洵説。

專家

大病保險條款是否公平,期待行業標準裁奪

這些“苛刻”的保險條款到底是規避風險的正常經營手段?還是欺騙保戶的“專業陷阱”?

“不可一概而論,也不能一棒子把所有重疾險、所有保險公司都打倒。”中央財經大學保險係教授郝演蘇認為,確定保險公司的條款是否存在“陷阱”,得看這個險種的賠付情況。“保險業有個約定俗成的法則:在一個保險賠付率統計週期內,保險産品的賠付率在20%至80%之間,是正常合理的,這説明保戶得到了賠償,保險公司有利潤。高於80%,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過高;低於20%,説明這個産品價格太高,保障太低。如果賠付率只有10%,那是保險公司不道德,暴利經營;要是賠付率為零,就説明保險公司在徹頭徹尾地騙人!”

郝教授認為,目前糾紛頻出,是因為國內的保險行業缺乏統一的“保險醫學”標準。具體説,就是需要由衛生部、保險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來統一每種重大疾病的概念,並通過調動各保險公司的賠付數據,來確定每種重大疾病及其不同病因與愈後情況的賠付率,形成具有權威性的行業標準。“有了這個標準,就可以判斷各公司重疾險的條款、價格是否合理,也為監管部門在審批新産品提供參考。”郝教授指出,各部門還需要建立協調機制,在出現保險糾紛時,去做醫學鑒定、公平裁奪。

郝教授並不認為代理人應該對重疾險糾紛負主要責任。“代理人不是專業的醫生,也不是專業的精算師,打個比方吧,不能靠賣東西的售貨員來對産品‘標準’負責,這是生産者,即保險公司的責任。”

有標準,糾紛自然就少。郝教授援引國外以及中國香港的做法:即使保戶對保險條款中的醫學術語不盡了解,即使連代理人也説不太清楚,但基於行業標準對保險公司的限制,消費者也能放心投保。

 (曲哲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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