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
【內容分類】工傷保險
【頒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衛生部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頒布日期】20031029
【實施日期】20031029
【主 題 詞】工傷保險 費率 通知
【發 文 號】勞社部發〔2003〕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合理確定工傷保險費率,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工傷保險費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行業劃分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産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行業風險分類見附件。
二、關於費率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率原則上要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在這一總體水準下,各統籌地區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要分別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定期調整。
三、關於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以後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各地要認真做好工傷保險相關數據的測算,合理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科學制定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要加強對工傷保險運作情況的監測,定期分析工傷保險費率對工傷保險制度運作的影響,重大問題及時上報。我們將定期了解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行業類別和行業名稱
一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他金融活動業,居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住宿業,餐飲業,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電信和其他傳輸服務業,電腦服務業,軟體業,衛生,社會保障業,社會福利業,新聞出版業,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文化藝術業,教育,研究與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城市公共交通業
二房地産業,體育,娛樂業,水利管理業,環境管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煙草製品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皮革、毛皮、羽絨及其製品業,林業,農業,畜牧業,漁業、農、林、牧、漁服務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製品業,傢具製造業,造紙及紙製品業,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複製,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醫藥製造業,通用機械製造業,專用機械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儀器儀錶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金屬製品業,橡膠製品業,塑膠製品業,通信設備,電腦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産和供應業,燃氣生産和供應業,水的生産和供應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業,建築安裝業,建築裝飾業,其他建築業,地質勘查業,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
三石油加工,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非金屬礦採選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其他採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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