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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2 月6 日 | 文章來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標  題】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內容分類】生育保險
【頒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40908
【實施日期】20040908
【主 題 詞】勞動保障  生育保險  意見
【發 文 號】勞社廳發[2004] 1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十年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生育保險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生育保險制度建設,加強生育保險管理,保障生育職工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生育保險工作

建立生育保險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對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保障婦女平等就業、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將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險制度作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當地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逐步建立和完善與本地區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生育保險制度。沒有出臺生育保險辦法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已經出臺生育保險辦法的地區,要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確保生育保險制度穩健運作和可持續發展。

二、協同推進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醫療保險的工作基礎,以生育津貼社會化發放和生育醫療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為目標,加快推進生育保險制度建設。要充分利用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措施和手段,積極探索與醫療保險統一管理的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管理模式。各地要按照《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提出的2010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覆蓋面達到90%的目標要求,制定發展規劃,積極擴大參保範圍。

三、切實保障生育職工的醫療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確的産假期限和當地職工工資水準,合理確定生育津貼標準並及時支付,逐步實現直接向生育職工發放生育津貼,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先實行生育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負擔的辦法,以保障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生育保險籌資水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並及時調整。

四、加強生育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

生育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簽訂協議的醫療機構範圍要考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婦産醫院、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對這些醫療機構的保險管理、服務品質、資訊管理等服務能力評價的基礎上,選擇適合生育保險要求的醫療機構簽訂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參保職工在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因生育所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的範圍原則上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執行,具體支付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要積極探索生育醫療費用的結算辦法,逐步實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直接結算。要加強對醫療服務費用的監督檢查,控制不合理的支出,探索制定科學規範的生育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在協議中明確監督檢查措施和考核辦法。要根據協議及時結算醫療費用,對不合理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對嚴重違反協議的醫療機構可以終止協議。採取向生育職工定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地區,應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水準、生育醫療費用實際支出等情況,合理確定待遇支付標準,並建立調整機制。

五、提高經辦機構管理和服務水準

經辦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理順管理職能,落實經費和人員,完善管理措施,加強基礎建設,提高管理服務能力。要認真做好生育保險參保登記、保險費徵繳和基金管理工作,加強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和生育保險津貼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簡化經辦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為參保職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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