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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2 月6 日 | 文章來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標  題】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內容分類】綜合
【頒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建設部  全國總工會 
【頒布日期】20050418
【實施日期】20050418
【主 題 詞】勞動合同管理 通知
【發 文 號】勞社部發〔200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建委)、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92號)精神,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通過勞動合同確立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勞動關係,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以使用農民工較集中的建築、餐飲、加工等行業為重點,明確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職責,切實把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擺到重要日程。建設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協助勞動保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落實,不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政策,推動各類用人單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要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內部勞動合同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實現勞動合同動態管理。

二、規範簽訂勞動合同行為

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不得採取欺騙、威脅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風險金。

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築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三、完善勞動合同內容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採取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形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起始和終止時間。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內的,一般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1至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農民工的工種、崗位和所從事工作的內容。工作時間要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法定節日應安排農民工休息。如需安排農民工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建築業企業根據生産特點,按規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對部分工種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用人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産有關規定,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及勞動條件。在農民工上崗前要對其進行安全生産教育。施工現場必須按國家建築施工安全生産的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

(四)勞動報酬。在勞動合同中要明確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並約定支付的時間、標準和支付方式。用人單位根據行業特點,經過民主程式確定具體工資支付辦法的,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但按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已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單位,工資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

(五)勞動紀律。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要求農民工遵守的用人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應當依法制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農民工。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違約責任,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按《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不同崗位的特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協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他條款。

四、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建設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積極指導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用人單位要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各個環節制定具體管理規定,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實行動態管理。對履行勞動合同情況,特別是工資支付、保險福利、加班加點等有關情況要有書面記錄。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並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五、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充實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加大對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要公佈舉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舉報投訴案件。對不按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責令其糾正。

要加強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仲裁員隊伍建設,切實解決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要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糾紛。對申訴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勞動爭議,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依法採取簡易程式,做到快立案、快審案、快結案。對涉及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工傷待遇的爭議要優先受理、裁決。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減免應由農民工本人負擔的仲裁費用,切實解決農民工申訴難的問題。

六、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組織領導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建設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國辦發〔2004〕92號文件精神,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配合,建立健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共同做好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和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要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勞動合同意識,促進勞動合同制度全面實施。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建設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適合不同行業特點的農民工勞動合同範本,指導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切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指導、幫助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加強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要推進使用農民工的企業開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建設部     

全國總工會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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