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討薪牽出中關村資訊大廈工地事故死亡瞞報

一名工人在去年11月21日中關村資訊大廈工地事故中死亡,這一原本應該迅速上報的事件卻遲遲沒有上報。今年7月7日,因為民工的討薪風波才最終將此事重新揭露。對此,該工程的發包方北京城建集團相關項目部、江蘇興泰勞務有限公司和包工頭隊長互相推諉瞞報責任。

討薪暴露瞞報事件

7月7日,100多名工人聚集在中關村西區資訊大廈工地大院門口討要工資。工人們説,他們去年在資訊大廈工地工作,今年6月結賬後仍有部分工資沒有發放,少的被拖欠七八百,多的兩千多元。和大部分民工討薪事件一樣,民工們當天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

工人們所在的施工隊隊長吉小兔稱,欠資方是承包方江蘇興泰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泰公司),而興泰公司又是從北京城建集團承包到的中關村西區資訊大廈工程。吉小兔説,今年6月結賬時,他發現興泰公司剋扣了施工隊30多萬元,在這30多萬元中,有10萬餘元並非民工工資,而是一名工人在一起事故中死亡的賠償款。吉小兔解釋説,當時北京城建集團和興泰公司都委託自己安撫死者家屬,當時兩家公司承諾,先由興泰公司出錢給吉小兔,等到結賬時城建集團再支付給興泰公司。“到結賬的時候,興泰公司把這筆10多萬的賠償費給扣了,説城建沒有支付他們這筆錢,讓我們找城建要去。”吉小兔説。

工地事故砸死工人

吉小兔所説的死亡工人叫姚付雲。7月8日下午,作為目擊者,姚付雲的工友周春橋、沈大昌向記者介紹了事故發生時的情況。據他們稱,去年11月21日晚,在中關村西區資訊大廈工地,姚付雲、周春橋、沈大昌、李定興、範文永、陳金軒等6名工人進行“吊模板”的作業———把3米多高、6米來長、17釐米厚近一噸半重的模板建築材料,吊到11樓上去。當時,姚付雲等三名工人在樓下負責將模板裝上塔吊,塔吊吊到11樓後再由樓上三人卸下。8點50分,姚付雲站到了立起的模板上,他正準備將模板上的鋼管挂上塔吊掛鉤,但模板卻突然歪倒,姚付雲從模板上掉到地上,隨後又被倒下的模板砸在了下面。工友們趕緊找來撬棍撬開模板,拖出姚付雲往海淀醫院搶救,但姚付雲最終搶救無效當晚死亡。

對於這一事故原因,吉小兔解釋説,按照正規的工序,吊大模板應該搭架子,可是城建集團和興泰公司沒給提供足夠的場地,工人們無法搭架子,被迫違章施工導致了事故。

領導決定私了此事

工人周春橋説,事發後,他們立即彙報給吉小兔,工地很多的領導都趕到現場處理,但沒有看到警察到來。

而吉小兔介紹,一聽到出了事故,他馬上趕到工地並看到城建集團負責生産的經理劉在楨已經到場,在海淀醫院裏,興泰公司負責人李志平、城建集團資訊大廈工程項目部總經理王民崗、生産經理劉在楨也都在場。

“他們對我説,別報警,不要上報,事情透露出去影響不好,會影響到爭創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和‘長城杯’”。吉小兔説,王民崗等負責人當場安排,善後的事由興泰全權處理,而費用則在工程結賬時由城建集團支付。而興泰的負責人李志平則委託自己和家屬協商私了。在這樣的安排下,死亡事故自始至終都未報警和上報。

吉小兔介紹,經過與死者家屬反覆交涉,最後以賠償102888元達成一致,死者家屬來京、誤工等一切費用由工地來出,條件是死者家屬不予上報,以後“永無牽涉”。

在一份姚付雲妻子曹金美等親屬簽字的收條和蓋有興泰公司印章的“傷亡事故處理協議書”上,記者看到,協議書中解釋事故原因是姚付雲個人操作不當,屬於個人違章事故。

興泰公司承認私了

江蘇興泰勞務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志平承認,事故發生當天晚上,他和城建集團的相關負責人王民崗、劉在楨都到過醫院。李志平承認這一死亡事故最終私了解決,但他稱,私了一事絕非由興泰公司決定,事故報警和上報安全生産管理部門的事應該由吉小兔和城建集團來做。

李志平稱,在決定私了後,城建集團將10多萬元的賠償款以“建築材料費”的名義支付給了興泰公司,興泰公司也將這筆補償款完全支付給了吉小兔,但吉小兔把錢挪作他用,以至於最終工人沒拿到工資。

城建集團不願“追究”

城建集團的相關負責人最初接受記者採訪時一口咬定“從未聽説過”這個工地事故,但當記者拿出相關的採訪證據後,他們又稱,知道此事,但現在不願意“追究”了。

7月7日下午,在中關村西區資訊大廈工地的項目經理辦公室裏,記者見到了城建集團在該工地的負責人項目經理王民崗、生産經理劉在楨。兩每人平均稱,根本不知道工地上出了事故。

王民崗説,城建集團對於安全生産問題要求非常嚴格,一旦發生傷亡事故,必須立即逐級上報至政府部門,絕不可隱報瞞報。

王民崗説,工人集體討薪事件前,他們未接到任何人的上報。

對於吉小兔和興泰公司負責人李志平均指稱他們曾在事故後前往醫院的説法,王民崗也一口否認。

7月10日,記者再次採訪城建集團相關負責人時,經理劉在楨終於承認,2003年底,有人把此事舉報給市建委,城建集團總部曾為此而調查過,但由於吉小兔與李志平兩人都簽字證實從未發生此事,調查就此結束。

吉小兔與李志平也向記者承認確實在城建集團的調查中做了假證明,對此,他們表示,當時這樣做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證自己的利益。

“現在,目擊的工人,吉小兔、李志平,都證明確曾發生過這麼一起事故,城建集團是不是會再次調查?”記者追問。劉在楨表示,出於對吉小兔等人極度不信任,他們不會再為此事“糾纏”下去。

“幾位負責人曾明確聲明,‘從沒聽説過有工人死亡的事’。但後來又説因有人舉報曾調查過這件事,説法自相矛盾,為什麼?”記者再次追問。

這一問題至今未得到城建集團項目部負責人的回答。

連結·安全生産事故上報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第七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邢學波)

京華時報 200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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