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之路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之路

農村信用社是由農民入股,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地方性金融組織,它的服務對像是農民,服務區域在農村,服務目標是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農村信用社建社50多年來,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為我國的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農村社會穩定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然而,建國後成立的農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組合而成的名義上的合作組織,從一開始就不符合“自願、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則規範,經歷了多次整頓、改革,現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屬性已經所剩無幾。長期以來,由於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農村信用社現有産權狀況的多樣性,農民參與農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的意識低下等原因造成了農村信用社的虧損和歷史包袱嚴重,農村信用社産權制度變遷的國家偏好和農民的接受程度之間存在著矛盾,信用社複雜的股權結構和長期的“官辦”色彩更加劇了這一矛盾。

截至今年6月末,全國信用社法人機構34909個,其中信用社32397個,縣級聯社2441個,市地聯社65個,省級聯社6個;各項存款餘額22330億元,各項貸款餘額16181億元,分別佔金融機構存款總額和貸款餘額的11.5%和10.8%。2001年底,全國信用社不良貸款5290億元,佔貸款總額的44%,當年有46%的信用社虧損,虧損金額167億元,歷年累計虧損挂帳1250億元;有58%的信用社已經資不抵債,資不抵債金額為161億元。這一連串觸目驚心的數據表明,信用社的改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現影響到整個金融系統甚至經濟環境的系統性風險,因此在改革過程中保持信用社的穩定經營至關重要。

然而,這並不等於説我國不需要合作制農村信用社,或國際規範的農村信用社在我國無法生存。國際經驗表明,許多發達國家,合作金融仍然是各國金融業中不可或缺的生氣勃勃的重要組成部分。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和存在生存、發展的空間就在於弱勢群體可以通過團體合作、資金聯合的方式,實現互助,解決單個社員不易解決的經濟問題。現在,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業面臨的現實是:商業銀行戰略轉向、機構網點收縮;政策性銀行無力直接伸到最基層去顧及農戶的金融需要;農村信用社也面臨重組、改造,甚至撤並;民間借貸、地下錢莊日漸活躍。因此,完全有必要發育一大批農民自己的真正意義上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對現有農村信用社也應區別情況進行可行的合理的改造。為此,國家決心將農村信用社按照合作制進行規範,並明確提出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造應當是一個在國家適度推動下的自然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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