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總建議制定《農民工權益保護法》助農民工維權

建議國務院成立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保護農民工利益

“考慮到農民工勞動關係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在抓好《勞動法》、《工會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的同時,應對農民工適當做出特別規定;還可以制定適用於農民工的單項條例、地方性法規和行業性、區域性勞動標準;在已有文件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農民工權益保護法》。”中華全國總工會在日前向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提交的《關於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的有關情況及建議》中提出上述建議。

記者今天從全總基層組織建設部獲悉,全總還建議採取“六項措施”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從根本上破除城鄉分割的制度性障礙,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把農民工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義務教育和住房、學校等設施的需求納入城市公共服務的範圍中;

———探索適用於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確保工傷保險制度的貫徹落實,建立農民工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機制,為農民工建立相應的社會援助制度,並著力解決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問題;

———逐步提高進城務工人員的政治地位,各級人大、政協組織、企業職代會和工會委員會都要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逐步建立起反映他們意願、心聲的渠道;

———加強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建議全國經濟普查中,同時調查農民工基本情況,摸清農民工的規模、結構、流向、分佈、生存狀況、困難與訴求等;

———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工資保障準備金制度、欠薪報告公示制度等,切實解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

———建議國務院成立農民工進城務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保護農民工利益;明確勞動保障、公安、工商、建設等政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農民工輸出地和輸入地有關部門的各自職責,建立相關部門和地區間合作工作機制,為農民工排憂解難。

據全總的最新調查顯示,我國農民工群體具有幾大特點:多以血緣、地緣、業緣關係集聚,靠親友介紹或自找門路的佔93%,有組織或通過勞務市場介紹務工的僅佔7%;就業多不穩定,流動性大;從業領域相對集中,主要從事建築、採掘等條件艱苦行業;文化素質低於城市同齡勞動力,農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居多,佔81%,對高層次就業崗位的選擇餘地非常小,絕大多數只能從事那些技術含量低,臟、重、累、苦、險和城市人很少問津的工作;農民工促進了城鎮化發展,為解決“三農”問題作出巨大貢獻,以廣東為例,農民工對廣東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達25%。(劉聲)

 

《中國青年報》  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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