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萬名環衛工同工不同酬 歧視背後是體制之痛

8月2日,下午3時,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沿江大道,一位清潔工指著一輛運垃圾車邊穿同樣橙色衣服的兩個同事説:“左邊的是臨時工,右邊的是正式工,他們每天干一樣的活,可臨時工每月拿400多元,正式工每月拿1000多元。”

這樣的“身份歧視”,老工人童康健已經經歷了24年。

武漢近萬環衛工遭遇“身份歧視”

“從1981年進單位到現在,我幹了24年清潔工,可還是個臨時工。”54歲的老工人童康健,是武漢市江岸區城市管理局一元環衛所的一名清潔工,是所裏屈指可數的“老資格”。

名分上的差異在工資待遇上實實在在地體現了出來。“工資加上各項福利津貼,滿打滿算520。”童師傅介紹説,“可是正式工就不一樣了,每月有1200元~1500元。2003年的年終福利,正式工拿700元,臨時工只有三四百元,分米分油,臨時工是正式工的一半,就連加班工資臨時工也只能拿到正式工的一半。”

而在一元環衛所的“臨時工”中,童師傅是收入最高的,有的臨時工只有300多元。而根據武漢市出臺的《最低工資規定》,勞動者的月最低工資為400元。

車站路環衛所兩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臨時工”告訴記者,她們也幹了一二十年了,至今每月工資390元。他們沒簽過任何合同,幾乎不敢想退休金,更別提給上社會保險了。

據了解,一元環衛所現有160多名職工,按照有無事業編制分為正式工和臨時工兩種身份,臨時工約有一半。整個武漢市環衛工人的人員編制多年未變,1.5萬多名環衛工人中,臨時工近9000人。

而根據國務院1989年第41號令: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事實上環衛所90%以上的農民工均連續幹了數年。

一張廢報紙引起訴訟

來自湖北省黃梅縣的涂中秋也是一元環衛所的臨時工,1990年就進單位,至今有10多年。1995年,涂中秋曾和一元所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合同上並未標明期限,並且後來單位也一直沒有組織續簽。和許多“臨時工”一樣,涂中秋也對自己的身份和待遇心存疑惑。

2003年元月,涂中秋在清運垃圾時撿到一份廢報紙,看到了一篇名為《國務院為民工撐“保護傘”》,幾天后又看到《打工仔與老闆對簿公堂》的文章,反映個體老闆沒給工人辦社會保險輸了官司。

拿著報紙找領導,領導很不以為然。於是,15個臨時工聯名向江岸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但得到的答覆是:環衛所是事業單位,不歸他們管。

另一名臨時工李少平的弟弟李宜才,認為環衛所的做法是違法的,自告奮勇義務當大家的代理人。這些臨時工中簽了合同的涂中秋等5人委託李宜才申請仲裁。在申請書中,他們認為:環衛所不給合同工辦理社會保險、跟正式工差別待遇等做法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條款,要求同環衛所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作以來的經濟補償、加班工資等。

2003年3月,江岸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仲裁裁決書,裁定環衛所支付5位工人2003年春節加班工資(3天),補辦五人2002年5月至2003年2月的養老保險。2003年之前十幾年的加班工資,仲裁委以“超過時效”駁回;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並依據《勞動法》“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駁回了5位申訴人對環衛所支付補償金的請求。

工人們對此不服,從《勞動法》中找到依據:“因用人單位原因,迫使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應支付勞動報酬”。他們轉而向法院起訴。

然而,經過武漢市江岸區法院的初審和市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結果與仲裁裁決大同小異。支付長期以來的加班工資同樣沒有被支援,其理由是“不能提供多年間加班的證據”。至於補足同工不同酬的差額,法院認為既超過時效,又沒有證據證實,也不支援。

維權失敗後的疑問

面對法院判決,原告當事人感到很失望。代理人李宜才則認為,法院部分判決違背了相關法律規定。他認為,勞動時效的起算點應是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2003年元月,而不是侵權時,所以沒過時效。至於“證據”,他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勞動者的工資、加班時間這些證據應該由用人單位提供”。而對法院認定原告主動中斷就業不能獲取經濟補償金,李宜才説:“法律條文中的‘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是指勞動者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先決條件是勞資雙方沒有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沒有違法過錯為前提。而本案中環衛所明顯違背《勞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條款。”

終審判決後,李宜才曾多次到有關部門陳情,但都沒有結果。“事實上,環衛所的侵權行為至今仍在繼續。”李宜才説。

而涂中秋等5位上訴臨時工從2003年3月起已經離開環衛所,另謀生路。

歧視背後的體制之痛

武漢市江岸區城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兩年多來,他們已發生農民工用工爭議、訴訟10起,其中經一裁兩審就有4起,局裏為此出庭應訴20多次。類似的勞動爭議還有不斷增加的趨勢。

他解釋,環衛工中的同工不同酬問題確實存在,現象背後是體制之痛。

首先是由於事業單位體制上的原因,各環衛所職工工資的確定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所謂的“固定工”,這類人員是經過人事局辦理事業單位用工手續的,工資都是經過人事局審核的,實行的是事業單位結構工資,受國家事業單位工資政策指導。

另外,由於工作量大和經費不足,各所還使用許多所謂的“臨時工”,其中農民工佔多數。由於事業單位用人編制限制,這部分人不能辦理事業單位正式用工手續,他們的工資由國家最低工資標準指導,視各所經濟狀況,由雙方協商而定,所謂的同工不同酬的情況也由此而來。這種情況在全市範圍普遍存在,也不可避免。

其中最現實的是,環衛經費嚴重不足。他給記者算了筆經濟賬:目前,江岸區環衛事業經費仍然是1997年核定的基數,而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環衛作業道路面積已由1997年的263萬平方米增加到現在的503萬平方米,按每人平均清掃4000平方米計算,就需要增加600名清潔工人。與此同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時間延長,這至少又需要增加360名清潔工人。另外,按節假日換休系數核算,需增加326名清潔工人。以上3項共需增加清潔工人1286名,按2003年事業單位臨時工平均工資7200元核算,每年需要增加經費926萬元。

財政缺口大,居民生活垃圾服務費徵收也十分困難。這筆每戶居民每月僅5元的衛生費靠環衛所職工一家一戶地到府徵收,收費率50%左右。而且環衛職工因收費而遭罵挨打的情況屢屢發生,更加劇了環衛所的經濟困難。

該負責人説,“由於經費嚴重不足,環衛所職工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很難提高,職工加班工資得不到保障,各環衛所對此也深感無能為力”。

環衛所也想給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但由於經費問題和進社保的門檻過高,使農民工都進社保難度很大。

以一元環衛所涂中秋、李少平等5人勞動爭議案為例,經市中院終審判決,要求一元環衛所為5人補交1998年以來的社保資金。為此我們按照社保部門政策進行了測算,以李少平為例,如果判決支付到位,共需繳費3.5萬元(其中補繳費1.2萬元,滯納金2.3萬元),5人共需17萬多元。而這5人所在的一元環衛所一個月的全部收入僅13萬元,根本沒有執行能力。

這是5個人的“小賬”,再看江岸區城管局全局的“大賬”:局裏現有1300多名農民工,從現在開始進社保,每人每月單位應付128.92元,一年1547.04元,全局每年共需200多萬元,這樣一大筆經費是環衛所無力承擔的。(李程  從玉)

 

《中國青年報》  20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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