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臺清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新舉措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日前出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新舉措,明確規定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還款期限。

自治區要求,2003年以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分3年償還,按年度和工程分類制定清欠目標。其中今年清償35%,明年清償35%,2006年10月底以前基本清償完畢。2004年5月1日以後的新開工程項目和在建項目,不産生新的拖欠。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2003年當年拖欠的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清償;2003年以前拖欠的要在2005年6月底以前清償完畢。

自治區政府還要求各地、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今後要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將本地、本部門上季度清欠工作情況上報給自治區清欠辦公室。

此外,各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還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對本地區房地産開發企業的在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凡建設資金不落實的項目要限期補足資金。對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予以公開曝光,金融系統要將其列入信用不良單位,減少其授信額度。對有拖欠問題而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門不再批准其投資設立新項目開發公司,計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批准新開發建設項目、不辦理用地手續。(李曉玲)

 

新華網  20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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