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參考

為方便廣大讀者進一步了解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現狀,本刊資料室將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中,與農民工社會保障有關的各種規定,按照工傷、醫療、養老等類別,歸納分類,供大家參考。

工傷保險

《勞動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對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保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要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條例》在“附則”中特別強調: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都在參保範圍。

《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關於職業病病人保障問題,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辦法》對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賠償範圍和標準,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及有關爭議如何處理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醫療保險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準與繳費水準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靈活就業人員,是指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意見》要求,各地要統一認識,積極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並就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方式、激勵措施和待遇水準等問題提出明確的指導意見。

養老保險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半月談》  20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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