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與再次分配
李強

    在市場經濟下,社會財富分配的規則與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試圖在社會財富的第一次分配中就實現社會公平。在此種體制下,企業一律將利潤上繳,由國家統一分配,個人在統一調整工資級別和票證分配重要消費品的制度下實現大體均等的收入分配。此種分配的結果是形成“幹多幹少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的局面,使得整個社會效益低下、經濟滑坡。市場體制則不同了,市場強調的是競爭,所以,在市場條件下,市場的參與者之間的關係是優勝劣汰,於是,市場形成的第一次分配往往非常殘酷的,即優勝者與失敗者之間形成巨大差異,優勝的企業可以成為億萬資産的集團,失敗的企業則一文不名,甚至宣佈破産。然而,在市場體制下,分配決不是僅僅通過這樣一次環節,而是要經過多環節的再次分配。比如,稅收制度、個人所得稅制度、社會福利制度、貧困線制度、醫療保障、失業救濟制度等等。在再次分配的多環節中,比較多的是體現出分配結果上的公平因素。

    然而,當我們考察流入城市的八千萬到一億農民工時,我們卻發現,無論在初次分配環節,還是再次分配環節和多次分配環節,城市農民工均處於不利的地位上。

    首先看看農民工如何以及為什麼處於利益受損的地位。

    第一,農民工是外來戶,“過路虎”總抵不上“坐地虎”。戶籍制度限定了農民工大多只能從事“次級勞動力市場”的職業。調查表明,在相似的勞動量下,農民工的收入明顯低於市民的收入。也就是説,農民工以同樣的勞動量交換來的收入是比較低的。

    第二,農民工來自農村,大多生活都比較清苦,與資本雄厚的老闆比較起來,顯然處在十分不利的位置上。農民工大多是受雇者,受人管理,受制於人。因此,通過勞動所獲得的份額只能是較小的。

    第三,農民工在教育、技術上也處於不利的地位。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村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較低,又沒有受過專業技術培訓,所以,到了城市後,只能從事粗重型的體力勞動。

    以往的研究都證明,相對於農民工所付出的勞動而言,農民工的收入是較低的。在不少國營工廠裏,農民工都是承擔了勞動負荷量最重的體力活,可以説,農民工承擔了工廠中勞動條件最差、最艱苦的工作。但是從經濟收入看,絕大多數農民工的收入,僅相當於正式職工的一半甚至更少。

    在上述情況下,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所完成的初次分配中只能獲得較小的份額。當然,社會財富的分配並不是僅僅由市場的一道程式完成的。社會財富的分配是有多次程式的。比如,社會支援、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障、慈善事業、NGO組織等等就都與市場無關。筆者以為,在社會的再次分配中,不僅要考慮到市民的利益,而且要考慮到農民工的利益。

    市場分配的原理告訴我們,初次分配中獲得利益較少的群體,在再次分配的制度安排中應得到適當補償,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比如,雖然,城市居民中的弱勢群體,在市場的初次分配中也處於利益受損的位置,但是,經過城市最低社會保障線等的調節,他們利益受損的情況會有所減輕。然而,考察城市中的再次分配,我們看到,城市農民工基本上被排除在再次分配的體系之外。特別突出的是在社會保障體系方面。

    迄今為止,各種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還是以戶籍為基礎的,對於流入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考慮到。當然,人們會説,我們連城裏人的社會保障體制顧及尚且不週,哪顧得上流入城市的外來民工的保障呢?還認為,農民工在家鄉有田地,他們失去工作後可以回家鄉去,城裏的保障可以不涉及他們。但是,我們面臨的現實問題卻是,離鄉背井的外來民工,如果在城裏遇到困境、沒有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社會幫助,他們就會形成城市中社會不穩定的潛在力量,就會潛伏著社會矛盾。

    筆者于2000年底在北京的調研證明,33.5%的農民工在城市裏都有過失業的經歷,這樣的比例顯然比經歷過失業之苦的城市居民比例高很多。從失業時間上看,在有過失業經歷的農民工中,將近30%的外來農民曾經遇到過長達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業。前文已述,農民工多數是年輕人,所以,如此長時間的失業,其後果是令人憂慮的。

    城市農民工失業後,多數是靠自己過去的積蓄生活,其次是靠向親友、老鄉借錢生活。本次調研證明,在所有的回答者中,沒有任何一例是得到了勞動單位或地方組織的幫助,由此可以看到,城市農民工完全處是在城市的社會保障網路之外。數據還表明,即使遇到了失業的危機,也只有很小比例(14.6%)的農民工表示願意回家鄉去生活。所以,外出的農民工,遇到經濟困境以後,回家鄉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換言之,當農民工在城市裏失去生活來源以後,他們在農村的土地,也只能是“遠水不解近渴”,實際上並不能保障他們在城裏的生活。

    雖然城市農民工是青壯年為主的群體,但是,生病也是難以避免的。本次調查顯示,有36.4%的人生過病的。有些人甚至多次生病,13.5%的農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農民工生病以後,59.3%的人並沒有花錢看病。而是仗著年紀輕,挺一挺也就過來了,另外40.7%的人還是要花錢看病的。這部分人,看病的每人平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們所勞動的單位為他們看病的平均支出卻僅有72.3元,不足實際看病費用的十二分之一。調查中最高的看病支出是15000元。由此可見在醫療看病方面,農民工根本談不上有什麼保障待遇。

    調研發現,農民工的生活邏輯很簡單,那就是“要生存”的邏輯,一部分人錯誤地把它發展成了“鋌而走險”的邏輯。近年來,我國城市發生了一系列惡性犯罪事件,其犯罪者主要是外來農民。所以,在筆者的調查中,曾經有被調查的農民工反問道:“你們城裏人當然沒有生存的問題。但是,我們鄉下來的人如果遇到完全沒錢的時候,我們不去偷、不去搶,怎麼生活?”根據對浙江城市外來工犯罪問題的調查,犯罪的外來民工中,有35%的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的原因是由於失業、無工作。

    城市農民工的無保障狀況是引發社會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儘管從現行體制“制度安排”的角度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不應由城市財政來承擔,但是,如果不解決失業的、生活陷入困境的城市農民工的保障問題,城市市民的生活也不會安全。此外,筆者的研究也證明,雖然農民工對於家鄉的匯款率還是很高的,儘管農民工將自己的幾乎全部收入都寄回了農村地區,但是,仍然補償不了市場初次分配的巨大鴻溝。

    所以,筆者以為,在制訂城市社會保障體制時,也應該考慮將城市農民工包括在內。雖然,根據我國的勞動法,農民工也應享受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但是,在實踐層面上,很多用人單位和雇工老闆都只顧省事或多撈錢,拒不執行相應法規,所以,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監督實施。雖然監督實施的責任主要應由各級政府的勞動部門來承擔,但是,工會、青年團、婦聯、各類民間NGO以及大眾傳媒等也應有所作為,而不應袖手旁觀。

    總之,筆者主張,在市場分配的體制中,應通過多次分配的途徑,使得對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巨大貢獻的農民工得到一些補償,在體現社會公平的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的穩定。(李強:清華大學教授)

    中國網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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