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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農民工與城市共生共榮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3 月23 日 | 文章來源:《中國青年報》

數百萬以青年人為主的農民涌入深圳務工,向深圳市提出了一個嚴峻的課題:怎樣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深圳市委、市政府認為,農民工的權益是否有保障,對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巨大。漠視這個人數龐大的群體的利益,就會受到懲罰,因為一個不和諧的社會不可能持續發展。

農民工的權益突出表現在工資問題上。近一年來,深圳市堅持走科學發展之路,不搞頭疼醫頭,腳疼醫腳,進一步深化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制體系和長效機制,使深圳日益成為一座農民工與城市同心同德、共生共榮的城市。

老闆欠薪逃跑 政府部門先墊付

老闆欠你的工錢你該怎麼辦?在香港,你隨便問一個員工,他都會回答:“找勞工署,勞工署調查後會為我墊付欠薪,然後再依法向企業追索。”深圳借鑒這一經驗,建立了解決欠薪問題的新模式。

去年“十一”黃金週期間,深圳龍崗區一玩具廠,正在加班的工人們發現,老闆及其家人都神秘地失蹤了。此前,全廠上千名員工已兩個月沒有領到工資,欠薪數額高達300多萬元。但工人們並不害怕,更沒有鬧事,因為他們知道,深圳市有《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面規定,老闆逃跑了,職工可以找政府墊付工資,然後再由政府向企業追償。最後,龍崗區政府按照有關條例,緊急啟動勞動糾紛應急機制,僅一週時間,就將300多萬元的欠薪全部發放到員工手中。

在內地,深圳是最早通過立法解決欠薪問題的城市。早在1997年1月1日,深圳市就開始實施《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欠薪保障條例》,建立了“欠薪保障基金”。據統計,深圳市已為264家欠薪企業墊付欠薪,涉及員工3萬多人,墊付金額達3733萬元,保障了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

欠薪保障基金由深圳市政府向企業收取。《條例》明確規定:每年每戶企業應繳納一次欠薪保障費,標準為上年度市政府公佈的最低月工資的70%,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在企業生産經營遇到嚴重困難,破産或瀕臨破産、資不抵債,無力支付員工工資的情況下,政府用欠薪保障基金墊付員工工資。

但《條例》也有不足。作為特區立法,它只適用於特區內,寶安、龍崗兩區只是參照執行。

今年,深圳對《條例》進行了修改,2月24日,深圳市三屆人大36次會議召開,該《條例》被提交會議審議。

新的欠薪保障條例名稱改為《深圳市欠薪保障條例》(草案),效力擬覆蓋全市。新《條例》以立法的形式,對欠薪保障機制再次進行規範,在全市範圍內統一施行。同時,員工密集的“三來一補”工廠,也被納入新《條例》的適用範圍。

原《條例》規定,欠薪保障的適用範圍為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但深圳大量的“三來一補”工廠(即利用香港的國際貿易中心地位,在香港接生産訂單,到珠江三角洲加工,賺取人工、原料、地租等成本差價的來料加工、來料裝配、來樣加工和補償貿易的企業)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企業”,沒有被包含在法規之內,而這些工廠恰恰是欠薪的多發點。

新《條例》明確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合夥企業、獨資企業、“三來一補”工廠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員工。《條例》同時明確規定,勞動部門決定是否墊付欠薪的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墊付欠薪後,員工欠薪的追償權和受償權自動轉讓給勞動部門,以維護欠薪保障基金的安全。

推行勞資關係四級預警制 企業欠薪兩個月要戴“紅帽子”

在依法應對欠薪突發事件的同時,深圳市還推行勞資關係四級預警制,企業欠薪兩個月以上要戴“紅帽子”。

在深圳,企業如果拖欠員工工資兩個月以上,或者一個月內累計被員工有效舉報3次,或者擅自延長工作時間每天超過3個小時,就要被挂上“紅色”預警信號,表明企業勞資關係緊張;如果欠薪一個月以上,或者工資低於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企業就會被挂上“黃色”預警信號,表明企業勞資關係比較緊張;存在一般性勞資矛盾的企業,則被挂上“藍色”預警信號;勞資關係和諧的挂“綠色”信號。

同時,欠薪企業將被列入“黑名單”,交給工商等部門,企業不能通過工商年審,只有補發了員工工資後,才能繼續經營。四級預警機制使勞動部門的工作由“救火”轉變成“防火”。

深圳華之巨科技有限公司有員工1700人,在排查中被發現存在沒簽訂勞動合同、超時加班、工資和加班工資不達標的問題,勞資關係緊張,被挂上了“紅色”預警信號,勞動部門發出了限期整改的指令書。挂上“紅色”信號後,該企業將加班費由原來的每小時2.4元提高到4.3元,同時採取輪班制的做法,減少了加班時間,現在該企業被摘掉了“紅帽子”,員工隊伍穩定。

企業欠薪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負責人要受重罰

“寶安區松崗鎮千禧製衣廠強迫工人嚴重超時加班,員工經常加班到深夜十一二點,每個月加班達150個小時,加班一整夜卻只補償1元錢,‘五一’長假只讓員工休息一天。”去年“五一”期間,該廠員工忍無可忍,向媒體投訴,《深圳商報》予以報道。

執法人員開出“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對千禧廠的工資表、考勤卡、員工入職登記表、工資發放銀行回單等資料進行調查。經初步調查取證後,針對該企業種種侵犯員工利益的行為,寶安區勞動局作出對企業罰款96萬元的處理決定。

但是,由於當時沒有完整的工資支付法律規範文本,勞動監察部門在處理此類事件時遭遇了尷尬:他們只能依照1995年制定的《勞動法》的配套法規《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開展工作,但現實與1995年相比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的內容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相應的處罰措施。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位官員説:我們去發達國家,向人提起中國企業的欠薪問題,人家感到不可理解,他們認為企業欠薪就該停業了,就應該進入破産倒閉程式,如果欠薪的企業還在經營,那就是詐騙。最典型的是,如果問香港老闆為什麼在香港不敢欠薪?他會回答説,欠薪不僅要罰款,而且還要坐牢啊。再問他為什麼在內地就敢欠薪?他會回答,因為欠薪沒有什麼風險,只有好處,可以增加我的流動資金,員工的錢在我的手裏,有利於我的管理。

令人欣慰的是,深圳見賢思齊,正在減少、乃至杜絕企業欠薪有利無弊的荒唐現象。

2004年12月1日,醞釀時間長達5年的《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實施,其中最實質的部分就是重罰欠薪企業。《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除補足低於部分之外,必須向員工支付低於部分總額200%的經濟補償金;欠薪企業除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外,還要支付拖欠或剋扣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企業未製作或保存工資支付表、未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未將工資支付表提供給員工簽收,可罰款1萬至5萬元;支付員工工資低於最低工資、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的,可罰款3萬元至5萬元;被舉報、投訴的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工資支付時,拒絕提供本單位工資支付相關資料或者隱瞞事實、出具虛假資料或者隱匿、毀滅相關資料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出“標準工資”概念 企業不能再讓員工白加班

《勞動法》只規定按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多少倍支付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對“正常工作時間”理解不一,導致員工加班加點後所得的工資報酬,低於應得的工資報酬。為解決這個問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提出“標準工資”概念,以之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按照條例規定,單位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單價的300%支付。

深圳市政府正在醞釀大幅調高最低工資標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草擬了《2005年度最低工資調整方案》,月工資特區內由610元調為690元,增長13.1%;特區外由480元調為580元,增長20.8%。今年3月上旬,深圳市召開了2005年度最低工資調整大型論證會。

1994年7月,深圳市人大在全國率先頒布《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1997年5月進行了修訂。8年過去,《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已相對滯後,不能適應調整勞動關係的實際需要。

目前,深圳市有關部門正在修改《勞動合同條例》。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條例》,將進一步規範企業與員工的關係,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將加大處罰力度。 (記者 李桂茹 通訊員 米國琛)

《中國青年報》 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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