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用法律手段鼓勵“拾金不昧”行為

新聞主體:據本報報道,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物權法草案,近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對於拾金不昧者應否獲得報酬,之前人們曾有過激烈的爭論,草案相當於從法律層面上給了這場爭論一個確切的回應。

在我國,將拾到的財物如數上交或交還失主,一直被視作拾得人應盡的義務和一條基本的社會行為規範。儘管如此,“拾金而昧”的人仍有不少,甚至可能比拾金不昧的人還要多。而更多的人都懷有這樣一種心思:我撿到的錢物可以如數歸還失主,但是我的這種行為應當得到一定的回報———不僅僅是一聲道謝和精神獎勵,還希望失主能給予我一定的物質酬謝。於是近幾年來,拾得人將財錢送還失主同時又索取報酬的事情越來越多,因為缺乏相關法律規範,由此引發的糾紛時有所聞。

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質酬謝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為從撿到財物到歸還失主,拾得人耗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如代為保管財物、尋找失主等),理應得到一定的物質補償。而“做好事”與得到物質補償之間並不矛盾,同是“做好事”的見義勇為者,不是也會得到獎金嗎?更重要的是,給拾得人一定的物質報酬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因為這樣做等於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可以起到鼓勵拾金不昧、減少非法隱匿的作用。雖然這種“拾金不昧”不如原來純粹,但是有更多失主的財物失而復得,總比有更多的拾得人因得不到物質回報而隱匿他人財物要好。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定領失物須付保管費,其立足點是將拾金不昧者看做普通人,而不是把他們個個看成是“活雷鋒”。捨棄“聖人永善”的高調假設,從“人都可能利己”的低調假設出發,以期通過有償方式促成失物返還,這種務實的立法精神值得提倡。(作者/傅 新)

《京華時報》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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