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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日本侵華戰爭遺留問題為何難以解決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7 月21 日 | 文章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20日電 (記者李宣良) 7月19日下午,到日本法庭上尋求公正的侵華日軍細菌戰中國受害者,再一次遭遇了不公正——日本東京高等法院駁回了他們要求日本政府進行賠償的要求。

“儘管日本侵華戰爭的硝煙已經遠去,但戰爭留給中國人民精神和肉體上的創傷至今仍未平復。”20日上午,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政治室主任高洪研究員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正視戰爭遺留問題,探討解決的方法與途徑,是緊迫而重要的課題。”

戰爭遺留三大問題

高洪認為,日本侵華戰爭遺留問題主要有三個:——勞工及賠償問題。據日本外務省管理局1946年製作的《華人勞工工作情況調查報告書》記載,戰爭期間被掠往日本的中國勞工總人數為38935人。高洪説:“這一數字是從中國上船時人數,加上上船前死亡的2823人,實際上是41758人。”這些人被迫在日本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不僅沒有獲得分文報酬,還遭受到各種非人待遇。其中,將近7000人被奪去生命。

——搶掠蹂躪中國婦女的“慰安婦”問題。中國“慰安婦”要求日本政府謝罪和賠償的訴訟請求,一再遭到日本司法部門駁回。在中國,目前公開“慰安婦”經歷的倖存者有30多人,其中最小的也已70多歲,隨著歲月流逝,數量在逐漸減少。“但是,據估計不願意公開‘慰安婦’經歷的人數至少是公開經歷人數的十倍或十倍以上。”高洪説。

——遺留生化武器及生化武器傷害賠償問題。在戰爭中,日軍大量使用生化武器,對中國軍民造成了巨大傷害。目前,日軍仍在我國境內遺留有大量生化武器。經過半個多世紀,生化武器腐蝕嚴重,已經發生多起中國公民被處於泄漏中的毒氣彈傷害的惡性事件。高洪強調:“解決遺留生化武器問題,包括賠償由生化武器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處理銷毀生化武器兩個方面。”

日方藉口站不住腳

1995年6月,耿諄等10人向日本東京地方法院起訴鹿島公司,揭開了中國勞工及其他受害者在日本尋求受害賠償的序幕。對此,日本方面採取各種手段,或以“中國政府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為藉口延宕訴訟審理,或以日本《民法》中的“20年限制”作為“時效壁壘”,甚至援引過時法律中的“國家無答責”來搪塞、質疑“個人請求權”。中國勞工在迄今提起的10多起訴訟案中,無一勝訴。

“日方的藉口是根本站不住腳的!”高洪對日本方面的藉口逐一反駁——

第一,國家放棄“戰爭賠償”並不等同於民眾受害者放棄了個人追索“受害賠償”的權利。“戰爭賠償”是戰敗國對其因戰爭而給戰勝國造成的損失的一種懲罰性補償。而“受害賠償”則是交戰國對因戰爭直接導致參戰國平民及其財産遭受的損失作出的賠償。兩者賠償對象不同、賠償原因不同、賠償方式不同、索賠途徑不同。因此,1992年3月,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發表講話時説,二戰中的“民間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賠償損失”。

第二,所謂“時效壁壘”並不適用於戰爭遺留問題。聯合國大會1968年通過的《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明確規定:對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規約和保護戰爭受害者日內瓦公約規定的戰爭罪,對無論發生於戰時或平時的危害人類罪,以及由於武裝攻擊或此種情勢迫使遷離及因種族隔離和滅絕種族政策造成的不人道行為,一律不適用法定時效……可以永遠追究其責任。

第三,所謂“國家無答責”法條是日本明治時期的陳舊法理,戰後這一法理已被廢棄。現在日本法院援引已經失效的法理來逃避應承擔的國家責任,是歷史的倒退。

第四,日本方面對“個人請求權”的質疑毫無道理。日本政府在拒絕承認中國民間的受害賠償的同時,卻對本國國民向前蘇聯提起的受害賠償持支援態度。“這種以雙重標準去否定中國民眾權利的企圖,是不攻自破的。”高洪説。

正義鬥爭未有窮期

目前,中國戰爭受害者很多已去世或高齡,赴日本進行訴訟在體力、經濟等方面都面臨重重困難。對此,高洪提出兩點建議:

第一、在依照國際公理,運用法律武器堅持鬥爭的同時,要特別注意通過公證等方式保留證人的證詞作為日後的證據。

第二、要注意借助國際社會的力量和影響力。例如,目前德國已經向82萬多名二戰勞工支付了大約15億歐元的賠償金。國際勞工組織專家委員會曾在1999年發表的報告中,就戰時日本企業強制奴役勞工問題指出:“日本民間企業大規模地徵用勞工,是違反有關禁止強制勞動條約的。儘管受害者在日本法院持續著索賠要求,但是對他們卻沒有採取任何賠償。相信日本政府能夠承擔自己的責任,採取符合受害者期待的措施。”

高洪最後指出:“作為加害者的日本方面應當明白,在國際公理和正義面前,試圖以掩耳盜鈴的手法或自欺欺人的‘鴕鳥政策’來逃避責任,絲毫不能擺脫日本的戰爭罪責,也是對歷史極不負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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