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嚴禁包工頭代領農民工工資

11月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建設部聯合下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建築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北京日報評論説,以後包工頭再也不能代替工人領工資了,民工將成為最大的受益者。

《辦法》明確規定,對待與建築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必須包括支付項目、

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週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這些內容也要向農民工公開。

企業發工資要直接發給農民工本人,也可以委託銀行發放,但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同時企業還要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另外,企業應按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辦法》明確了應付工資支付扯皮的措施。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另外,《辦法》還要求企業在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單位報送工資支付情況的同時,還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農民工發現企業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等行為,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楊學聰)

中新網 20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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