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便宜未必真 七種便宜房不宜購

老百姓要買便宜房無可厚非,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家任何“優惠”、“便宜”都不可能是白送的,都有內中一定的原因,因此買便宜房一定要弄清便宜真正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幾種房,客戶在購買時,一定要慎之又慎,最好不買。

1、聯合開發房。這是由有錢無地的房地産開發商出錢,有地無錢的企事業單位出地聯合開發的房地産項目。建成後,開發商一般是將自己分得的那部分房産面向社會出售,但按國家規定,這類房是不得作為商品房出售的,所以如若貪圖低價便宜而購入,往往會在今後遇到房地産權證方面始料不及的麻煩。

2、公益聯建房。這是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統本單位組織領導,市民自願參加組成的住房“合作社”,為解決“社員”住房困難而進行的合作建房項目,當新建房子有一定剩餘時,而向社會出售。由於這類房屋具有公益性質,享有不少優惠性質,所以按國家政策規定,也不能作為商品房出售,一旦購買,日後難以進入三級市場。

3、集資合建房。這是房地産開發商與市郊城鎮及村民以集資建房、聯合開發,或小城鎮建設等為名,利用村集體的土地在城郊進行房地産開發項目。需強調指出的是,此類房大都沒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也未辦理土地徵用手續,因此,如果購買這類集資合資的房屋,按國家有關規定,這類房屋買賣行為肯定是無效的。

4、集資聯建房。這是指一些企事業單位利用自身閒置的土地與外單位集體和個人或本單位職工的資金集資開發的房地産項目。由於土地來源主要是企業通過減免地價,或行政劃撥式取得的非營利性土地,因此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此類房不能作為商品房向社會出售,一旦購買缺乏保證。

5、非法開發商。一些未經批准,不具有房地産開發資格的單位,通過非正常渠道謀得土地而進行的房産開發,由於其沒有房地産開發資格,因而也就無法辦理土地徵用手續,沒交納土地出讓金,貪圖低價購買這類房的風險是極大的。

6、限制權利房。這是指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已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産權利的房子。一些購房者貪圖便宜,採用私下交易的方式買房,由於不可能掌握賣方真實情況,結果往往上當,叫苦不迭。

7、郊區聯建房。開發商為了降低商品房建設成本,在市郊低價徵地開發形成的商品房,這對購房資金短缺的居民來説,本應是一個較好的選擇,但由於個別開發商項目開發不規範,且管理不到位,社區環境極差,設施嚴重缺乏,交通極其不便,卻通過虛假廣告,打著“低價”的幌子矇騙購房者,這種“低價”,這種“便宜”,購房者是不應去撿的。

由於這些所謂的便宜房或沒有履行正常的土地出讓手續,或屬於不規範開發,故一旦消費者購買了上述房屋,是得不到房地産權證的。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將來房産的歸屬及交易都面臨著極大的困難。 (迪生)

《每日新報》200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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