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黃金周買樓小心跌入六大陷阱

又到了看樓買樓的高峰期,對於大部分小業主而言,最痛苦的莫過於知道了交易中的某些不公正卻無法改變。而更多的卻是受了開發商的盤剝還不知道自己花了許多冤枉錢。本報記者請教專家,將開發商的盤剝伎倆歸納成以下六點,給準業主們提個醒。

冤枉帳單一:

房貸險

現在,廣大市民購房大多采用的都是按揭貸款的方式,而在向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首先會向你遞上一份《住房貸款保證保險》單,這就是按揭貸款購房必然遇到的房貸險。保險單寫明:房子若有損失,銀行是第一受益人,購房者是第二受益人。而你必須為這份保單付錢。如果你拒絕填寫,那麼你也將被拒絕貸款。房子也就買不成了。

冤枉帳單二:

按揭律師費

時下的購房者,除了要交房價、稅款以外,還要交總房價的2‰—3‰的按揭律師服務費,否則就意味著放棄購房。而這個“按揭律師”,説是受人(銀行或發展商)委託,審查購房者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按揭律師費,購房者要掏。按照“誰出錢,為誰效力”的一般性原則,按揭律師本該為小業主服務。而實際情況是,按揭律師只按銀行或開發商的“旨意”辦事。

冤枉帳單三:

二手房稅費

廣州市二手房交易處於活躍狀態,其中存在許多投資性房産為了避稅或退市或轉出租的情況。那麼到底誰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業內人士透露,在個稅自理的成交中,不少賣房人把稅費折算到房價中或在一年之內重新購房,享受退稅政策。因此,買方才是個人所得稅的最大承擔者,而不是投資者本人。

冤枉帳單四:

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出讓金

不少市民買房時會遇到土地使用年限已過去幾年的情況。土地證調查結果顯示,確實有很多項目的土地使用年限存在“縮水”情況。據了解,本著誰使用土地誰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原則,土地使用期限到的時候,使用者需向國土部門交納出讓金。許多開發商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便影響到土地的使用年限,但他們又不再為土地交納出讓金。於是開發商“曬地皮”而損失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轉嫁到購買者的頭上。

冤枉帳單五:

豪華售樓部和奢華樓市宣傳費用

為了讓自己的項目給購房者留下一個深刻的第一印象,設計新穎、裝修獨到的售樓部日漸成為樓市風景。有的開發商甚至不惜花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建一個臨時售樓部。而這筆建設費用及維護成本等,最後都要攤到綜合開發成本裏去。另外,開發商還要做很多樓盤的宣傳活動,如免費看樓會,這一切費用也將被算到綜合開發成本裏。購房者因此每平方米要多付上百元。因此,再豪華的售樓部,再熱鬧的看樓會,最終“買單”的人還是小業主。

冤枉帳單六:

空置房物管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這裡説的建設單位,在商品房開發中主要是指開發商。而實際上,小業主們花了不少錢為別人供養“孩子”許久而不自知。在開發商不交空置房管理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只有從小區全體業主交納的物業費中出,或者以小區經營性收入衝抵。在這個過程中,無疑就損害了小業主們的利益。

《南方日報》200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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