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協:十一齣遊警惕合同霸王條款

儘管離“十一”黃金周還有兩周時間,但計劃隨團出遊的市民已著手與旅行社簽約。根據往年黃金周之後的反饋情況,消協部門日前對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進行了列舉和剖析。

消協人士認為,常見的“霸王條款”有三類:其一是減免旅行社自身責任。如一些旅行社規定:消費者因病發生的費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

造成傷害的,旅行社不承擔任何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金額以外的費用。而實際上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合同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的權利。

其二是增加消費者義務。如一些旅行社規定:報名出現自然間(單男或單女)請補交房差或視情況安排三人間。消協人士指出,自然單間的出現並非消費者過錯,該條款是強制消費者接受其服務的不公平條款。

其三是規定不對等的權利義務。如一些旅行社規定:甲方(消費者)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經營者)已經為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支付違約金。在旅遊開始5日以前通知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消協人士認為,消費者違約時需支付經營者已發生的費用及違約金,而經營者違約則只支付違約金。另外,為消費者設定的違約金金額有失公平。

消協人士特別指出,在以往處理的一些上了法庭的旅遊糾紛時,如果旅遊合同中未註明的概念,法院一般都會按慣例執行。這對消費者是平等的。但如果合同中已簽下了上述“霸王條款”,即使有不妥之處,法院一般會要求雙方按合同執行。因此,消費者在簽約前還得看明白後再作定奪。(記者 華誠 實習生 盛巍)

《江南時報》200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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