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法正式實施

從7月份起,山西省物價、建設部門新制定的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開始正式實施。

新辦法明確提出,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一區 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今後,山西省物價局負責制定各市(地)經濟適用房指導價,並將會同省建設廳具體核定建設規模在10萬平方米(含10萬平方米)以上項目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市(地)縣物價局則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在省規定的指導價格內核定本轄區內的經濟適用房價格。經濟適用房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例如省物價局現核定太原市經濟適用房指導價為每平方米1300元,太原市定價只能低於這個價。

此外,明確五類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房價格。具體為,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經營企業留用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和當地政府在許可權範圍內減免的其他費用。並要同步建立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負擔卡制度。凡涉及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的建設項目收費,收費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定在企業負擔卡上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準、收費依據、執收單位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房地産開發經營企業有權拒交,並向物價部門舉報。

人民網20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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