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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協: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須經專業評審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5 月18 日 | 文章來源:中國網

關於發佈《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證協發[2005]049號

各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試點證券公司:

為做好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的評審工作,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了《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評審暫行辦法》,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的評審工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關於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協會按照《關於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評審通過的試點證券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方案係指試點證券公司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旨在開展未納入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或審批範圍的證券業務産品創新方案。

證券公司證券業務産品創新主要係指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和行業發展趨勢變化,改進或變革現有業務或産品的創新行為,包括投資銀行業務、經紀業務、資産管理業務、金融衍生産品業務等方面的創新。

第四條 試點證券公司的創新方案應通過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審後方可實施。

第二章 創新方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試點證券公司的創新方案應當具備新穎性或獨創性,並具有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證券業務産品創新方案或做法與傳統證券業務産品相比有明顯的不同。

獨創性,是指證券業務産品創新方案或做法與傳統證券業務産品相比有突出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實用性,是指創新方案能夠實施,具有相應的産品和業務管理模式,制定相應的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並且能夠産生創新效果。

第六條 試點證券公司開展證券業務産品創新活動,應向協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申請報告;

(二) 創新方案;

(三) 創新方案有關當事人的合同或協議等法律文本;

(四) 負責創新方案運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經驗和資格情況;

(五) 凈資本計算表;

(六) 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方案説明;

(二) 可行性研究;

(三) 資訊披露安排;

(四) 風險控制;

(五) 接受監管的安排。

第八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向客戶承諾其創新方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證創新方案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和誤導性陳述,並對産品的風險性進行充分揭示。

第九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向客戶提供詳盡的創新方案説明,確保客戶了解創新方案的特性、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創新方案説明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 方案名稱;

(二) 業務目標及特點;

(三) 業務範圍或規模;

(四) 業務操作及流程;

(五) 方案存續期間;

(六) 方案推廣時間;

(七) 方案推廣對象及其參與方案的最低條件;

(八) 方案成立與終止條件;

(九) 方案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當對創新方案作出科學、合理、完整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意義和必要性;

(二) 市場環境分析;

(三) 目標客戶分析;

(四) 申報單位及其相關管理團隊的優勢;

(五) 就方案意向與監管部門、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進行的溝通及取得的進展。

第十一條 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應對下列事項作出資訊披露安排:

(一) 向客戶提供創新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的內容和時間;

(二) 客戶查詢的時間、方式和途徑;

(三) 應披露的重大事項及其披露方式。

第十二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充分揭示與創新活動相關的風險因素。

風險因素是指試點證券公司開展證券業務産品創新在法律、法規、市場環境、業務管理和産品發展前景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難和不確定性。

試點證券公司應對風險因素盡可能作定量分析或有針對性的定性描述,並對風險規模作出合理的估測,説明其對公司凈資本、財務指標或對公司穩健運作的影響程度,以及針對風險因素準備採取的措施或對策。

第十三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對開展證券業務産品創新活動接受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及其他監管部門監管的內容、方式、頻率作出安排。

第十四條 試點證券公司開展證券業務産品創新活動,應當在合法的前提下,與客戶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

約定事項包括:

(一) 創新業務産品管理規模、方式、期限;

(二) 各類風險揭示及客戶承擔風險的方式;

(三) 創新業務經營資訊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四) 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 與創新業務産品有關的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六) 合同終止的條件、程式及客戶權益的清算事宜;

(七) 爭議解決方式;

(八)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建立嚴格的證券業務産品創新試點工作程式,制定相應的內控程式和風險控制措施,明確責任人及其職責。

第十六條 試點證券公司開展證券業務産品創新活動可能出現的風險損失,在計算公司凈資本額時予以全額扣減,扣減後的凈資本應當不低於凈資産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七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權益或權利狀況。發生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權益或權利的重大事項時,試點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第十八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客戶提供準確、完整的創新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權益或權利做出詳細説明。

第三章 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 協會根據創新方案的內容和特點,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創新方案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由中國證監會、協會和業內的有關人員組成,創新方案涉及銀行、保險等其他金融業務的,協會還可以聘請相應監管部門的有關專家參加評審。

每次參加評審的專家名單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二) 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 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 協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勤勉盡職,客觀、公正地對試點證券公司的創新方案進行評審,審慎填寫工作底稿和評審意見,獨立發表個人評審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對此承擔相關責任;

(二) 保守試點證券公司的商業秘密;

(三) 不得洩露評審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 不得接受試點證券公司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饋贈;

(五) 不得有與其他評審專家串通表決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與試點證券公司存在如下關係的,該評審專家應當主動履行回避義務:

(一) 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在試點證券公司中工作的;

(二) 本人近三年內曾在試點證券公司中工作的;

(三) 本人所任職機構與試點證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衝突的;

(四) 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二十三條 協會通過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創新方案進行評審。每次參加評審會議的專家為9-11名,其中設召集人1名。

專家評審會議由協會根據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的申報情況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試點證券公司的創新方案進行評審。

評審專家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認真審閱試點證券公司的創新方案申請文件,獨立發表個人評審意見,並填寫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條 專家評審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經召集人總結主要評審意見後,形成對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的評審意見,並對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進行評審表決。

第二十六條 專家評審會議對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作出評審意見之前,可以要求試點證券公司的有關人員接受評審專家的詢問,也可以經協會組織對試點證券公司進行現場考察。

第二十七條 專家評審會議表決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同意票數達到或超過到會專家三分之二的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到會專家三分之二的為未通過。評審專家不得棄權,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説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發現存在尚待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經到會評審專家的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對該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方案申請暫緩表決。

暫緩表決的創新方案申請再次提交專家評審會議評審時,原則上仍由原評審專家評審。

第二十九條 專家評審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協會將評審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在10個工作日內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協會在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書面通知試點證券公司,並在協會網站上公佈,自公佈日起,通過評審的創新方案可由試點證券公司組織實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及協會相關工作人員應保守試點證券公司的商業秘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複製、傳播創新方案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專家評審會議應當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協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評審專家分別予以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三十二條 試點證券公司實施創新方案應履行有關的資訊公開披露義務,相關辦法協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試點證券公司應當自創新方案評審通過後的每半年向協會書面彙報其創新方案實施情況,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還應當向協會提交其上年度創新方案實施情況總結報告。

第三十四條 經試點證明成熟的創新做法或措施,協會在遵從國家關於智慧財産權保護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支援其在證券業內適時推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自公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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