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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宏觀調控不是市場監管
中國網 | 時間:2005 年04 月14 日 | 文章來源:《財經》

如果宏觀調控不再通過對投資項目審批的控制來實現,我們的市場經濟體制就走向成熟了

2004年中國的宏觀調控達到了目的,年底時的各項宏觀指標趨於穩定。但是這次宏觀調控卻曆盡艱辛。宏觀調控給企業帶來了困難,給地方政府出了難題,而從事這項工作的中央政府更是辛苦。這一點政府已經明察,因此提出了今後要改善宏觀調控。

那末癥結在哪?我以為,雖然中國的經濟改革已過26年,宏觀調控的概念自1985年的“巴山輪”會議上提出至今也近20年,但是我們還未完全認清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的分別,進而還未有效地區分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與市場監管這兩種非常不同的職能。

去年5月,當代最重要的宏觀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伯特·盧卡斯來訪中國,正值政府的各項宏觀調控措施出臺。他在北京的一個學術會議上對此作了一句話的評論:中國出臺了這麼多措施,沒有一項是宏觀政策,全部都是微觀政策。此言一針見血。

在現代經濟學中,宏觀經濟指的是總量,如政府的總支出和總收入、貨幣的總供給、GDP的增長率、勞動就業率和失業率,以及影響整體市場的價格參數如利率、匯率等等。不僅僅企業屬於微觀範疇,而且某一行業(比如汽車、房地産)、單個市場(比如鋼材、電)都屬於微觀範疇。這一概念上的區分直接引出政府在市場經濟中職能的分野:宏觀調控指的是政府有關財政、貨幣、匯率等調整總量的政策;而市場監管指的是政府對企業、行業或單個市場的規制。當盧卡斯聽到政府旨在對原材料、房地産、銀行貸款方向等的限制措施後,由此評論自然不足為奇。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實施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的手段是不同的。市場監管,比如對銀行的監管、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對電信業的監管、對土地的監管等等,涉及某個企業,某個行業,某個市場這樣的微觀層面,因此經濟的、行政的和法律的這三種手段都是適用的。而宏觀調控則不同。

不少人認為改善宏觀調控就是少用行政手段,多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我覺得這種提法不妥。首先,宏觀調控是不能用法律手段的。雖然我一直主張建立以法治為基礎的市場經濟,但那是在微觀層面。事實上,我不知道有哪個市場經濟中的政府是用法律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其次,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之分並未觸及問題的本質。宏觀調控政策當然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門制定和執行的,在這個意義上它是行政手段。但是政府應該是對宏觀經濟總量做調節(價格的或是數量的),而不是對微觀經濟活動做干預。

目前,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是對投資項目的控制。在市場經濟中,單個項目投資是微觀問題,是企業、銀行的事。投資項目審批既不屬於宏觀調控,也不屬於市場監管,它不是政府的事。政府的宏觀調控應該管的是投資總量,手段是財政、貨幣政策。在計劃體制中,政府直接管投資項目的審批。既然管了上項目,就也要管下項目;既然讓地方政府管了上項目,就也要迫使它下項目。通過控制投資項目來實現宏觀調控,造成“自我辯解”的惡性迴圈。如果宏觀調控不再通過對投資項目審批的控制來實現,我們的市場經濟體制就走向成熟了。

宏觀調控中常聽到的一句話是不能“一刀切”。這話似是而非。首先,宏觀調控是政府對經濟總量的調節,對總量當然是“一刀切”的,無論是在數量上(財政收支、貨幣供給),還是在價格上(利率、匯率),都是如此。其次,市場經濟的精髓就是同一商品(比如同等風險的貸款)的價格(比如利率)要一律,因為它反映的是同一稀缺資源在全社會內的機會成本。根據這一“一刀切”的價格,企業和銀行自己作出不是“一刀切”的數量決定——上不上項目,貸不貸款。這是使資源達到有效配置的機制。如果由政府去決定不“一刀切”的數量,雖然立即見效,但是不可能有效率。

宏觀與微觀不分、宏觀調控與市場監管不分來源於計劃經濟。在計劃經濟下,政府對經濟無所不管。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政府職能必須做相應轉變。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與市場監管職能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門實施,前者通常是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後者則是其他部門。政府職能轉變歸根到底是政府治理結構改革的問題。政府治理不僅僅涉及到政府與企業的關係,也涉及到政府內部的組織結構。

區分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與市場監管職能有利於合理地橫向劃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它是政府治理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

( 錢穎一/文 作者為伯克利加州大學經濟係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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