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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醞釀宏觀調控立法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2 月16 日 | 文章來源:經濟觀察報

“如果給宏觀調控立法,你覺得怎麼樣?”

“給宏觀調控立法?聽上去很好玩。”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長夏斌説。但眼下,這個“好玩”的想法已經很嚴肅地擺上了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的辦公桌。

發改委法規司相關人士1月4日對本報記者透露,“此事由發改委牽頭組織,尚處於前期論證階段,目前沒有時間表。”

而在之前,2005年12月底的一個研討會上,發改委專門召集一批經濟學家和法學專家就宏觀調控該不該立法、如果立法該涉及哪些範圍、如何規範等問題各抒己見。

發改委法規司發佈的意見稱,要大力推動這項工作,爭取儘早出臺。“就立法技術而言,借鑒國外相關立法,我們完全有能力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國實際的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法。”

需要嗎 不需要嗎

    “這是一個總攬宏觀經濟全局的法。是個牽頭的法。”參加討論的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保樹説,目前已有《銀行法》、《預演算法》、《價格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單項經濟法律,發改委希望把宏觀調控作為系統工程考慮,有一部能統籌、協調與整合全部宏觀調控法規的一部基本法律。

2005年12月22日,發改委法規司、綜合司召集朱少平、王保樹、張守文、劉文華、王衛國、邱本等6位經濟學家與法學專家,以及發改委幾個相關部門的官員,就“經濟穩定增長立法”進行研討。

據接近發改委的消息人士説,學者們在當時的會議上展開了激烈的交鋒。“經濟學者注重經濟調控的前沿性、靈活性,覺得沒有必要立法,而法學者則強調規範與程式,主張立法。”

這位消息人士説,發改委立法的動議是希望避免宏觀經濟出現大起大落,對政府宏觀調控範圍進行界定;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各調控主體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改善調控方式,嚴格規範調控程式,將宏觀調控行為納入法律的框架內。

記者從發改委了解到,為此,發改委曾組織專門的考察團,對英國、德國和奧地利經濟穩定增長立法情況進行考察,最後形成了報告建議,以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立法。

經濟穩定增長法在國外有先例。前聯邦德國于1967年制定的《經濟穩定增長促進法》,統一規定了宏觀經濟調控的主體、目標、手段、程式以及法律責任制度,確定調控的4個目標,即確立增長率、就業、價格、經濟平衡,也被稱為“魔鬼四角”;美國制定了經濟穩定法、充分就業和經濟平衡增長法;日本制定了國民生活安定緊急措施法;歐盟制定了經濟穩定和增長公約。

儘管各國標準都不一樣,但這些立法成果,都促進了本國經濟的穩定增長。

據全國人大財經委人士稱,事實上,中國關於經濟穩定的立法早在10年前就曾討論過。當時的國家計委(現發改委的前身)曾經組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文華、王保樹等研究經濟法的權威學者對此進行過論證,並撥出經費讓專家制定方案。但後來由於意見不一致,最終不了了之。

“發改委在宏觀調控中作用很大,但沒有法權,央行有《銀行法》,財政部有《預演算法》,發改委不好統籌。”一位經濟法專家説。據稱,早前的國家計委曾醞釀過制定《計劃法》,但無果而終。

可行嗎 不可行嗎

    之所以之前幾次立法醞釀都不了了之,就是因為,“這個法不是不可立,而是不好立,發改委必須獲得涉及宏觀經濟部門的支援和配合。”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

在2003年至今的此輪經濟週期中,發改委的調控手段備受非議。一些國外學者認為,中國的宏觀調控不是經濟調控而是行政調控,經濟出現問題就下文件、發通知、檢查、干預、叫停,負作用很大。

所以“需要用法律形式來規範,”一位參加會議的法學人士表示,“什麼時間調控,按照什麼標準調控,採取什麼措施,不是拍腦門的,而應有一套客觀的標準來衡量,這個就是法律層面的約束。”

中國在1993年-1996年、1998年-2002年、2003年至今共經歷了三次大力度的宏觀調控。法學家認為,政府在這方面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和教訓,因此,限定政府的調控範圍,避免調控經濟時直接給企業“打針”是很必要的,“立法不是賦予(發改委)權力,而是限制權力。”

著名經濟法學家楊紫烜教授就一直主張制定一部作為宏觀調控基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宏觀調控法》,對宏觀調控的目標、原則和程式等內容做出規定。他曾在2001年、2002年兩次將其作為一項議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但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對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表示疑義。

國務院研究室宏觀經濟司副司長叢明説,立法意圖是好的,但宏觀經濟本身是前沿的,面對的是新問題,而立法是滯後的,用法律來管住宏觀經濟值得推敲。當然,將宏觀調控中行之有效的措施用立法的形式穩定下來,法制化、規範化,是可以的。

也有學者認為,制定宏觀經濟政策統一在中央,而不應是某個部門,加強部門的協調有其他機制,比如採取成立國家能源辦來協調各能源部門的辦法等等。

“關鍵看最後的形式是不是可行,不應照搬國外法律的皮毛。”夏斌説。

據知,目前此事由發改委法規司等部門牽頭組織,尚處於探討階段。還要經過幾次討論,形成方案後,才能進入正常的立法程式。

( 記者 王延春 歐陽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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