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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斯林作關於“勞動社會保障現狀與前景”的報告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22 日 | 文章來源:時事報告》雜誌

協調勞動關係建立制度 依法保障

勞動保障部門推動建立和維護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主要職責,一是建立完善制度和相關協調機制,包括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最低工資制度、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等;二是提供公共服務,包括發佈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提供勞動法律諮詢等;三是開闢救濟渠道,主要是開展勞動糾紛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四是監察執法,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制度和相關協調機制。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主要進行了三方面制度和機制建設:一是全面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各地普遍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針對勞動關係的不同狀態,實行了有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等形式。二是推動建立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不同於單個的勞動合同,它是由職工代表(通常是工會)與企業訂立的、適用於企業全體職工的、具有本企業基本勞動標準性質的契約,簽訂集體合同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三是積極探索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政府、工會和用人單位三方在勞動關係處理上,處於不同角度,具有不同作用,加強三方的協調才能長期保持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穩定。目前,全國省、地兩級都建立了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多數省份正逐步向縣、區延伸。

當前這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勞動合同簽訂率還比較低,合同不規範,合同履行中違法現象嚴重。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在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不足1/3。許多合同故意簡化約定條款,侵害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權、勞動保護權、加班工資權和社會保險權利。在執行中,一些企業隨意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少數企業以“試用期”為名欺騙、使用廉價勞動力,在合同終止、解除時、不少勞動者也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補償。由此導致工資爭議、社會保險繳費爭議不斷,有些甚至影響到社會穩定。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近期工作的重點,一是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同時制訂勞動合同範本,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切實提高合同簽訂率,對不簽訂、不履行勞動合同行為給予嚴厲處罰。二是積極推動勞動合同立法。《勞動合同法》已經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將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是繼續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企業內部建立勞動關係自主協調機制,鞏固三方協商機制,特別是針對職工群眾和企業最關心、勞動關係中最突出的那些普遍性矛盾開展協商。當前,要特別注意處理好企業改革中的勞動關係,我們已經研究制定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勞動關係變更、解除、終止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解決下崗職工經濟補償和債務清償問題。

二、保障勞動者勞動收入權。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收入權,勞動保障部頒布了《最低工資規定》,現在全國各個省、區、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當前在企業工資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有些地區和行業最低工資制度執行情況較差,實際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最為突出的仍是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二是行業、企業之間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特別是一些壟斷性行業工資收入水準過高。三是企業內部分配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不健全,有的企業平均主義“大鍋飯”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企業則不問經濟效益,經營者自己給自己定工資,與普通職工工資收入相差懸殊。

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要求,我們將繼續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研究制訂工資支付專項法規,普遍開展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進一步解決建築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加強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工成本預測預警制度建設,研究對壟斷性行業收入水準的調節和監管措施,規範收入分配秩序。等三是開闢救濟渠道,主要是開展勞動糾紛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四是監察執法,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依法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勞動力市場上,政府的職責是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去年,國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勞動保障監察程式、強化執法手段做了進一步規範。當前監察執法的重點是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禁止使用童工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

近幾年,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案件迅速增加。這一方面表明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提出了挑戰。依據《勞動法》,我國建立了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實行“一裁兩審制”,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産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申請法院審理(最多可兩審)。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由政府、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三方組成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年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6萬件,涉及勞動者76.5萬人,此外還以非立案方式調解處理了7.1萬件勞動爭議。為了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我們要重點加強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力爭使多數勞動糾紛通過雙方調解得到妥善處理。

二、我國就業和再就業將長期面臨巨大的壓力和挑戰。

人口多、底子薄是基本國情,這決定了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就業壓力巨大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矛盾之一。當前及今後依然嚴峻的就業形勢主要表現在: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與結構性矛盾並存,城鎮就業壓力大與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速度加快同時出現,新成長勞動力就業與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相互交織。

供求總量矛盾短期內難以改變。今後幾年,城鎮需要就業的人數仍將保持在2400萬人以上。而在現有經濟結構下,每年只能供給1200萬個崗位,其中按經濟增長保持8%的速度可新增900萬個崗位,每年自然減員可騰出300萬個崗位,年度就業崗位缺口1200萬個左右,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矛盾十分尖銳。

供求結構性矛盾突出。一方面,傳統行業出現大量下崗失業人員,其中能力較強的大都在前兩年實現了再就業,剩下的基本是就業困難群體,再就業難度更大;另一方面,新興的産業、行業和技術性職業所需要的高素質勞動者供不應求,技工短缺現象尤為突出,各個技術等級的求人倍率都大於1,其中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增長幅度最大。

地區之間就業狀況不平衡。在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資源枯竭城市、困難行業和關閉破産企業集中的地區,就業困難人員多,崗位供應不足,解決就業問題的難度很大。

統籌城鄉就業面臨繁重任務。隨著城鎮化的進展,有1.5億農村富餘勞動力需要向城鎮和非農産業轉移就業,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問題越來越突出,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仍需做大量工作。另外,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壓力也逐年增大,從2001年至2004年,當年需要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分別為118萬、140萬、212萬、280萬,今年進一步上升到338萬。

三、今年及今後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和措施。

中央確定的今年就業和再就業主要目標是“951-46”:即城鎮新增就業900萬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500萬人,其中“4050”人員再就業10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6%。與去年相比,控制失業率的要求更高。我們將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繼續堅持做到“兩個落實、兩個強化”,努力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落實目標責任。“951-46”的任務已經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省、市、縣,直到街道社區,我們要加強指導和督察,加大對各項工作實效的考核力度。

落實各項政策。財政投入力度繼續加大。今年中央財政對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總量不變,再就業補助資金增加了26億元,兩項合計209億元,已經下撥到各省。目前政策落實難點是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和主輔分離政策。我們已經部署今年二季度在全國開展“政策實效”行動,排查政策落實的難點,對重點城市加強指導,進一步發揮政策扶持效應。

強化就業服務。今年,在服務就業方面,我們有針對性地在全國開展了一系列活動,如針對再就業困難群體“送政策、送崗位、送技能、送服務和落實社保補貼”的“再就業援助月”活動,針對改善農民工進城就業環境開展了“春風行動”。這兩項活動都取得了好的效果,受到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工的普遍歡迎。今年將召開高技能人才工作會議,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繼續實施“三年五十萬新技師培養計劃”;繼續做好大學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有組織勞務輸出和就業服務工作。

強化失業調控。各地都要制定實施失業調控工作方案,把握改革的力度和節奏,特別是在企業改組改制中嚴格執行有關程式和規定,切實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採取各種措施減少失業人員數量,防止失業過於集中,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預期目標以內。

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效果初顯任務明確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幾方面。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它是勞動者的“安全網”;收入分配的“調節器”;經濟社會運作的“減震器”。

一、我國已經初步形成社會保障體系框架。

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多年改革探索,在五個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和進展。一是確立了基本制度模式。目前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是:各類企業都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0%左右繳費,個人繳納本人工資的8%;個人全部繳費和企業繳費的3%計入職工個人賬戶;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從統籌基金中領取基礎養老金,並按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1/120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二是覆蓋範圍不斷擴大。以前,只有國有企業職工可以享受養老保險;1999年國務院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城鎮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到今年4月底,全國有1.66億人參加了養老保險(職工1.25億,離退休人員4170萬),比6年前增加5000多萬人,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老年保障計劃;其中1/10的人是以個人身份繳費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三是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1998年中央提出了“兩個確保”的方針。7年來,對全國企業離退休人員共發放基本養老金15585億元,當期拖欠額從1998年的每月四五億元,逐年減少,去年首次實現全國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全年無拖欠,今年繼續保持了這一工作成果。四是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籌集資金的新格局。1998年至2004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總收入從不足1500億元增加到4200多億元,年均遞增近20%。其中徵繳收入連續兩年增收400~500億元;7年間中央財政共投入2282億元,用以彌補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當期缺口。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分擔的機制初步形成。此外,中央還建立了戰略儲備性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目前已積累到1700多億元。五是社會化管理服務取得突破。2000年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將原來由企業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改為委託銀行、郵局等社會機構發放,2003年又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到今年4月底,3500萬企業退休人員實現了社會化管理,佔93%。這既從體制上確保了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又為企業減輕了社會事務負擔。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制度。在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中,富餘職工的分流安置和生活保障問題十分突出。中央在1998年決定在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實行“三條保障線”,即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城市低保制度。下崗職工在再就業中心可以領取3年的基本生活費,期滿未就業的納入失業保險,可以領取2年的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納入城市低保。過去的7年間,全國國有企業累計下崗的2800多萬職工,絕大部分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按時領到基本生活費,並由中心代繳社會保險費。1999年初,國務院發佈《失業保險條例》,將原來只適用於國有企業的“待業保險制度”擴展到所有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繳納1%;職工失業後,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可以領取6~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到去年底,參加失業保險的有10584萬人,410多萬人領取了失業保險金。現在仍在再就業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還有80多萬人。今年,我們按照國務院的部署,以促進再就業為中心,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工作,力爭今年底基本完成並軌任務,用2~3年時間總體上解決歷史遺留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問題。

醫療保險制度。1998年,國務院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改革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原則是六句話:廣泛覆蓋——城鎮各類單位的職工和退休人員都納入制度範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個人身份參保。到今年4月底已經覆蓋了1.28億人。基本保障——國家不是把所有醫療費用全包下來,而是保障最基本的醫療需求,為此設立了“起付線”(一般為工資的10%)和“封頂線”(一般為當地平均工資的4倍);起付線以下和封頂線以上由個人負擔。雙方負擔——單位按工資總額的6%左右繳費,個人按本人工資的2%繳費。統賬結合——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賬戶,單位繳費的30%劃入個人賬戶,其餘70%建立統籌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醫,門診費用一般從個人賬戶支付,住院費用按規定比例在統籌基金報銷。多層保障——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通過政策優惠引導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鼓勵各地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制度。三改並舉——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及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同步推進。

工傷保險制度。因工受傷、死亡或患職業病,是工業化社會中可能對勞動者造成最大傷害的風險,因此工傷保險是目前世界各國實行最普遍的社會保險計劃。我國自50年代初期建立了工傷和職業病保障制度,但一直採用企業負責制。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在五方面進行了改革:一是擴大覆蓋範圍,規定各類企業(包括鄉鎮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參加工傷保險,而不僅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到今年4月底全國7080萬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去年有51萬人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建立基金,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通過社會統籌分散工傷風險;三是實行差別費率,根據不同行業風險程度的差別,可確定相當於工資總額0.5%~3%的費率,並依據企業發生工傷情況實行費率浮動;四是明確無責任補償原則,在工傷事故中,無論職工有沒有責任,工傷職工都應依法獲得補償;五是規定工傷補償項目,即工傷停工津貼、工傷醫療、傷殘補助、工亡遺屬補助。去年以來,接連發生了幾起重特大礦難,其中凡是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職工及家屬的賠償、安撫方面都比較順利。

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按照這一目標,國務院于2001年7月至2003年底在遼寧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去年5月又把試點擴大到吉林、黑龍江兩省。現在,我們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問題進行了大量調研,正在研究制定在全國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著諸多困難和挑戰。

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人口老齡化。我國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已超過10%,按國際通行標準,已進入老齡化社會。西方國家是先實現工業化,後進入老齡化,是“先富後老”;我國工業化還沒有完成,老齡化就已經到來,是“未富先老”。西方國家老齡化率從5%上升到10%一般經過40多年時間,而我國僅用了18年。人口加速老齡化導致社會保障資金缺口巨大,退休人員每年增加300多萬人,繳費人員與退休人員之比,從上世紀90年代初的10:1上升到目前的3:1。預計到本世紀30年代,我國老齡化將達到高峰,城鎮的養老負擔系數將大幅增加,醫療費用也隨之大大加重。

二是城鎮化進程加快。目前,進城務工的農民已達1億人,被徵地農民有4000多萬,還有1.3億農民在鄉鎮企業從事二、三産業,他們已成為産業大軍中的重要力量。而我國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如何適應城鎮化過程中數億農村轉移勞動者的需求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和實踐課題。此外,大量青壯年農民進入城市後,農村老弱人群的基本保障問題更加突出。必須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抓緊建立健全城鄉銜接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是就業形式日益多樣化。近幾年,大量勞動者以靈活方式就業。由於這類人員就業不穩定、不連續,制訂統一規範的參保政策有一定難度,同時也由於宣傳不夠,一些地方和企業忽視甚至逃避社會保險責任。如何適應就業形式變化的格局,把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必須研究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任務。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在著力解決當前突出問題的同時,探索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主要任務有五項:

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做好制度和資金準備。我國已經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幾年來個人賬戶的記賬額累計近7000億元,但實際上沒有那麼多資金,一直處於“空賬”運轉。這是因為在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為職工留有專門的養老積累,現在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資金也用來給退休人員發養老金了。要應對老齡化高峰的挑戰,必須實現個人賬戶的實賬積累,這項工作啟動越早,“空賬”規模就相對較小,反之,包袱會越背越重,影響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要求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現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轉型。今年,我們把總結東北試點經驗、在全國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作為重點工作之一,按照水準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平穩過渡的原則,指導地方依據實際情況逐步做實。同時,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水準與繳費年限更緊密掛鉤的機制;規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規範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

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根據所有制結構調整和就業形式變化的需要,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使更多的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2005年,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覆蓋人數將分別達到1.7億、1.05億、1.3億、7500萬和4300萬。醫療保險將著力解決關閉破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工傷保險的重點是推進風險較大的礦山、建築等企業參保,同時制訂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傷認定和處理辦法。

加強社會保障的物質基礎。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2004年,5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達到5700多億元,總支出達到4600多億元,收支總規模超過1萬億元。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進一步開闢投資渠道,實現基金保值增值,做大做強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時,鼓勵用人單位投入資金,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形成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加強社會保障的管理基礎。要加強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堅持以人為本,優化管理服務流程,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品質;進一步提高管理服務社會化的水準,今年使95%以上的退休人員從企業分離出來,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其中70%納入社區管理,切實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還要加快社會保障資訊系統工程(金保工程)建設步伐,支援科學的宏觀決策和人本化的微觀管理。

提高社會保障的法制化水準。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遇到的許多矛盾和問題,都與法律保障能力弱、監察執法手段不足有關。全國人大已經把《社會保險法》列入立法規劃,我們將積極配合,力爭儘早出臺,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同時要嚴格監察執法,加強社會保障宣傳,提高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水準,提高用人單位依法參保繳費的自覺性,提高勞動者依法維權的意識。

協調勞動關係建立制度 依法保障

勞動保障部門推動建立和維護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主要職責,一是建立完善制度和相關協調機制,包括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最低工資制度、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等;二是提供公共服務,包括發佈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提供勞動法律諮詢等;三是開闢救濟渠道,主要是開展勞動糾紛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四是監察執法,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一、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制度和相關協調機制。

1995年《勞動法》實施以來,主要進行了三方面制度和機制建設:一是全面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各地普遍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針對勞動關係的不同狀態,實行了有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等形式。二是推動建立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不同於單個的勞動合同,它是由職工代表(通常是工會)與企業訂立的、適用於企業全體職工的、具有本企業基本勞動標準性質的契約,簽訂集體合同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三是積極探索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政府、工會和用人單位三方在勞動關係處理上,處於不同角度,具有不同作用,加強三方的協調才能長期保持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穩定。目前,全國省、地兩級都建立了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多數省份正逐步向縣、區延伸。

當前這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勞動合同簽訂率還比較低,合同不規範,合同履行中違法現象嚴重。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不簽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在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不足1/3。許多合同故意簡化約定條款,侵害勞動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權、勞動保護權、加班工資權和社會保險權利。在執行中,一些企業隨意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少數企業以“試用期”為名欺騙、使用廉價勞動力,在合同終止、解除時、不少勞動者也得不到應有的經濟補償。由此導致工資爭議、社會保險繳費爭議不斷,有些甚至影響到社會穩定。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近期工作的重點,一是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同時制訂勞動合同範本,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切實提高合同簽訂率,對不簽訂、不履行勞動合同行為給予嚴厲處罰。二是積極推動勞動合同立法。《勞動合同法》已經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將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是繼續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企業內部建立勞動關係自主協調機制,鞏固三方協商機制,特別是針對職工群眾和企業最關心、勞動關係中最突出的那些普遍性矛盾開展協商。當前,要特別注意處理好企業改革中的勞動關係,我們已經研究制定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勞動關係變更、解除、終止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解決下崗職工經濟補償和債務清償問題。

二、保障勞動者勞動收入權。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收入權,勞動保障部頒布了《最低工資規定》,現在全國各個省、區、市都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當前在企業工資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有些地區和行業最低工資制度執行情況較差,實際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最為突出的仍是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二是行業、企業之間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特別是一些壟斷性行業工資收入水準過高。三是企業內部分配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不健全,有的企業平均主義“大鍋飯”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企業則不問經濟效益,經營者自己給自己定工資,與普通職工工資收入相差懸殊。

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要求,我們將繼續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研究制訂工資支付專項法規,普遍開展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進一步解決建築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加強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工成本預測預警制度建設,研究對壟斷性行業收入水準的調節和監管措施,規範收入分配秩序。等三是開闢救濟渠道,主要是開展勞動糾紛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四是監察執法,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依法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勞動力市場上,政府的職責是維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去年,國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勞動保障監察程式、強化執法手段做了進一步規範。當前監察執法的重點是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禁止使用童工和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

近幾年,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案件迅速增加。這一方面表明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提出了挑戰。依據《勞動法》,我國建立了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實行“一裁兩審制”,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産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申請法院審理(最多可兩審)。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由政府、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三方組成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年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6萬件,涉及勞動者76.5萬人,此外還以非立案方式調解處理了7.1萬件勞動爭議。為了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我們要重點加強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力爭使多數勞動糾紛通過雙方調解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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