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言人制度 官方資訊公開邁出第一步後

繼今年南京市政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之後,南京警方也將有專職的新聞發言人,用警方的話説是為了“及時、準確、權威地發佈有關南京公安的相關資訊”,這無疑是一件值得歡迎的事。

筆者認為,南京警方建立此種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考慮或背景:第一,暢通警方資訊公開的渠道,強調“聲音”的一致性,“擴大社會影響”;第二,由於過去警方在資訊公開上的不足,如在一些重大新聞發生時擺出“無可奉告”、“不接受採訪”的態度,致使記者無從了解真實的情況,使新聞報道存在報道不全面或不準確的現象,加上社會公眾對警方這種態度的詬病,遂使其有意識地在資訊公開上增強透明度和公開度,以保證其資訊公開的步調一致和權威性;第三,以一項始建於1983年、經歷環境和時間驗證(也暴露了不足)的“時髦”制度彌合與媒體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縫隙,塑造誠信、公開的政府部門形象。

應當看到,政府部門強調資訊公開的權威性是一個積極信號,但在施行制度的過程中,應力避這樣一種尷尬情狀:如果“統一發佈”仍然是受到限制的資訊,“權威性”仍沒有擺脫資訊上的“壟斷性”,在以自我為中心的環境中要麼語焉不詳要麼“千人一音”,那麼這樣的新聞發言人制度會讓人失望的。

筆者認為,南京警方要施行好新聞發言人制度,就要做好以下幾點:一是主動提高政府資訊公開化程度;二是實現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新聞性”,接受新聞規律的約束;三是堅決拋棄某些地方把這種制度變形為“擋箭牌”、“緩衝帶”等不規範、不合法理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在要求媒體記者“根據宣傳紀律進行客觀報道”的同時,南京警方有必要自審“會考慮”向記者發放新聞現場“通行證”的語境。(評論員 伍裏川)

《江南時報》20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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