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中國政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作用

    中國政府日前公佈實施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對如何處理諸如薩斯、食物中毒等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提出了解決的辦法。有關專家接受本台記者採訪時指出,這部法規強調了政府在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負起責任,強調了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處理體系。以下請聽有關報道:

    面對突如其來的薩斯疫情,中國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緊急制定並出臺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條例總結了薩斯防治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借鑒了國際一些好的做法,重點解決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存在的資訊不準確、反應不及時、應急準備不足等問題,確定了應急處理指揮體制、疫情的監測和預警制度、疫情報告、通報和發佈制度,以及人員隔離、群體防護等應急處理具體措施。條例的實施,對有效應對當前或今後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都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科教文衛司副司長宋瑞霖先生説,由於處理公共衛生事件需要政府強有力的領導,這部法規將責任主體確定為各級政府,這也是這部法規與眾不同的地方。他説:

    “我們這個條例的責任主體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條例一共54個條款,主要的條款都是規定政府責任。因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對一個政府綜合能力的考驗,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導致整個工作的失敗。所以條款裏規定,從縣級政府到省級政府,從國務院有關部門到縣一級政府的有關部門(都要負起責任)。”

    根據這部條例,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員虛報、瞞報傳染病疫情,要受到降職或撤職處分;如果造成傳染病擴散,有關人員要被開除公職;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還規定,各省級政府在接到疫情等突發事件報告後一個小時之內,要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過去中國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省級政府為報告責任人,這個條例開了先河。

    與強調政府應負的諸多責任相反,該條例只在一個方面規定了公民的責任,即當公民被確診為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或與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時,公民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採取一些措施。公民如果隱瞞、緩報、謊報疫情,阻礙有關機構調查,也要受到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還規定,全國性的突發事件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突發事件,要由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的應急處理工作。縣級以上政府都要建立監測和預警系統,監測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日常情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家孫承業先生認為,這些舉措有利於扭轉以往出現突發事件時多頭管理、秩序混亂、資訊不暢等狀況。他説:

    “(條例規定)國家要建立應對突發事件指揮部,指揮部起兩個‘統一’的作用: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這在過去的衛生法規中沒有。再有,這種‘統一’就是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這個體系從突發事件的報告、監測一直到資訊發佈、到事件的處理,都是在這統一的體系下來進行的。我想這種大的統一對解決中國現有的問題是很有益處的,也是(對過去衛生法規的)最大的突破。”

    專家認為,這部法規的出臺,將有助於當前中國防治薩斯工作的順利開展,也將有力地提高中國在面對突發公共事件時的應急能力。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表示,這部法規的實施,標誌著中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一步納入法制化軌道。(朱建英)

     國際線上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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