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五項措施抑制防非商品價格上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經省政府批准,省物價局下發《關於對部分商品和服務實行最高限價的通知》(魯價調發〔2003〕95號),對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自2003年4月24日起實行最高限價。

    一、對按各種藥方所配的中藥,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凡本省範圍內零售藥店和醫療機構銷售按各種藥方配製的中藥,每服零售價格最高不得超過9元;代煎劑每服(一天兩次量)零售價格最高不得超過12元。

    二、凡在本省銷售的16層紗布口罩,每個零售價格最高不得超過400元;活性炭口罩每個零售價格最高不得超過980元;過氧乙酸(濃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價格最高不得超過2200元;次氯酸鈉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價格最高不得超過400元。

    銷售其他口罩、消毒液等不得借機漲價、哄抬物價。

    三、對政府定價目錄以外的抗病毒類和調節免疫功能類化學藥品實行限價和提價申報制度。各藥品生産、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均應在本單位2003年4月22日的價格水準上保持穩定。

    各單位應將本單位4月22日的實際價格水準、進貨票據等留存備查。

    四、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經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培訓的服務隊伍,依照衛生部門規定的消毒規範對社會開展預防性消毒服務,按照“資源、互利”的原則,衛生防疫服務費(含消毒劑)每平方米不得超過150元。

    五、各有關生産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違反《價格法》和本通知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物價部門要依法從快、從重查處。(周愛寶)

    大眾網-生活日報 200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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