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雲南省委宣傳部部長柴王群受賄被判十二年

3月3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對原雲南省委宣傳部部長柴王群涉嫌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柴王群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十萬元。

柴王群1992年4月至1996年9月間,曾在中組部地方幹部四局任副處長、處長。2002年8月7日因涉嫌受賄被逮捕,被捕前任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部長。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訴,昆明中院于2003年 11月11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柴王群在中組部地方幹部局四處任職期間,于1994年接受瀋陽盛發集團公司董事長劉愛黨(另案處理)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出面聯繫並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違規為劉愛黨辦理企業資質晉陞,此間,先後非法收受了劉愛黨所送的人民幣8.78萬元、港幣1萬元、美元2千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10.1613萬元的住房一套,價值人民幣3.8萬元的勞力士表一塊,價值人民幣2.38萬元的雷達表一塊。 (馮麗萍、劉娟)

新華社 200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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