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黨內監督條例:談話和誡勉制度有利於預防腐敗

對新任領導幹部進行任職談話,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進行誡勉談話,這些都是近年來各地開展黨內監督的新形式。黨內監督條例將這些做法加以歸納、提煉,確立了“談話和誡勉”制度。專家指出,這一黨內監督制度,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也是對領導幹部的一種愛護。

條例規定,各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應當不定期與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談話,主要了解該地區、該系統、該單位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黨內監督的情況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任職談話,應當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為重要內容。

條例規定,發現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幹部的説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記者鄒聲文、孫承斌)

新華網 2004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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