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規程出臺 強制拆遷必須有書面裁決

未向被拆遷人提供相關補償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必須作出書面裁決

本報綜合新華社消息 建設部近日下發《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建設部總經濟師、住宅與房地産業司司長謝家瑾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建設部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了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對於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條例對行政裁決條件、程式、時限等未作具體規定,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濫用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的行政行為時有發生。有些地方甚至錯誤認為拆遷裁決可以不受條件和時間限制,達不成協議就行使行政裁決手段,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一些拆遷單位採取停水、停電等不正當手段,脅迫被拆遷人搬遷;一些地方不經行政裁決,就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因拆遷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執行不規範引發的陳情已經成為群體性拆遷陳情的主要原因之一。

謝家瑾指出,建設部下發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明確了行政裁決及強制拆遷的程式,增加了行政調解程式,建立了拆遷聽證制度,確立了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裁決原則,規範了拆遷強制執行行為。規程的施行對於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依照《規程》,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品質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規程明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按照《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必須作出書面裁決。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這一規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

拆遷人、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需提供相關資料。申請裁決必須提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定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

規程指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準、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産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並以鑒定後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國經濟時報200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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