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異地安置不合理

清鎮邱女士諮詢:我原來的門面房位於一級地段,面積為25平方米,有房屋産權證、土地使用證和上稅證等證件。房開公司拆遷後,修建商住樓,其中就有門面房,我要求就地回遷,但房開公司不同意,將我的門面房異地安置在清鎮一偏僻路段上,我與該房開公司多次交涉但均無效。房開公司異地安置的門面房面積為40平方米,並要求超出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5000元補差,這樣安置合理嗎?

答:房開公司的安置方法有兩方面不合理:第一,一般來説,只要房開商的建設項目和原使用房的功能相同,證照齊全,作為被拆遷人有權利要求在同等地段上進行産權調換。房開公司沒有理由強行將被拆遷人異地安置。第二、在作價補償上,必須通過評估,如果清鎮拆遷管理部門批准的新門面房價格為每平方米5000元,這個價也只是參考價,還必須由同一家評估公司對新舊房進行評估,這個評估價才體現房屋的價值。如果安置的是期房,評估單位應按新房所在的同類地段的同類房屋的平均價作為參考。(貴陽日報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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