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的最低補償價

2001年11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等價值的産權房屋調換;拆遷居住房屋,還可以實行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産權房屋調換。”這標誌著上海市拆遷補償安置以戶口為計算基數的方式已完成歷史使命。

取而代之的是以“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為基數”計算拆遷補償的新方法,新方法的實施,對居住在舊里弄、簡屋、不成套房中,且居住面積較小、收入較低的居民以貨幣補償款購買到能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就比較困難,對這一問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制定了拆遷補償的最低補償單價標準,讓這部分居民得到一定的實惠。

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為:被拆除房屋與同區域已購公房交易的平均單價,即:凡被拆除的居住房屋的評估單價低於最低補償單價的,按最低補償單價執行。另外,還在最低補償單價外還規定了價格補助標準不低於20%,也就是説可以得到最低價格補償單價20%以上的價格補貼。

對於居住面積較小、收入較低的部份居民,還可以選擇異地産權房安置的拆遷補償辦法,這種補償方法是以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的基礎上採用“拆一還一”再增加地段類別面積補差,面積補差在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www.law-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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