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拆遷之下 “刁民”被逼叫板縣政府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的加快,舊房拆遷的面和量不斷加大,涉及的群眾也越來越多。實施舊城改造,擴大縣城規模,本是造福於民的好事,但是在拆遷過程中,有的地方不提前通知拆遷戶做準備,公告一齣就開始拆房子;有的拆遷辦法、程式等資訊不公開、不透明,群眾對拆遷不知情;有的不按政策規定辦事,對拆遷戶的安置不及時、補償不到位;有的則採取斷水斷電等惡劣手段強迫拆遷戶搬遷,拆遷期限未到,就用推土機強行推倒還有人居住的房屋。更有甚者,網羅一些社會閒雜人員,採取騷擾、要挾、恐嚇的手段驅趕拆遷戶。從而侵佔了群眾的利益,使居無定所的居民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向縣政府叫板。

今年63歲的張喜生原是河南省寧陵縣糧食局的一名幹部,1998年3月,他和老伴翟玉蘭一起辦理了退休手續,正當兩位老人準備安享清福的時候,寧陵縣縣城建設指揮部的一紙通知書打破了他們晚年的寧靜。

河南省寧陵縣糧食局退休幹部張喜生:第一份拆遷通知書是1998年5月2日接到的,當時通知的理由是我的房子屬違章建築,限我在5月6日之前拆除,如果不拆除就給開除公職處分,罰款5000到10000元。

記者:你認為這個違章建設的説法成立嗎?

河南省寧陵縣糧食局退休幹部張喜生:不成立,我沒違章建築,一是我們有土地使用證,二是我們有房屋産權證,再説,建房是經縣鄉兩級政府批准的,因此我們家不屬於違章建築。

欄目主持:張喜生的住宅位於寧陵縣崇文路196號,共有房屋11間,從20世紀60年代起他們就在這裡居住,近40年來一直沒有變動。然而,就在通知書下發的一個星期後,張喜生的11間房子居然真的被強行拆除了,令他們更加不能理解的是,實施拆遷的單位既不是城建部門,也不是開發單位,而是張喜生所在的單位寧陵縣糧食局。

河南省寧陵縣糧食局退休幹部張喜生:他們的意見就是啥呢?就是誰家的小孩誰抱走,誰家的人誰管,當時縣政府就是這樣規定的,所説以糧食局就把我的房子給拆除了。

欄目主持:當時被拆除房屋的還有位於新吾路的王振英、趙尚軍等60多戶居民。他們反映説,寧陵縣實施拆遷計劃的理由是擴大城市規模,進行舊城改造,但這種強行拆房的做法,讓他們不能接受。

被拆遷居民王振英:他一直沒有補償,沒有安置,也沒有拆遷協議,沒有拆遷許可證 ,都沒有,法院公告也沒有。

被拆遷居民:再一個是拆遷批文少,單位多,少批多佔,它批的是5.568公頃,而佔了18公頃,按畝算批了76畝,佔了120多畝。

欄目主持: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為了保證拆遷計劃的順利實施,寧陵縣當時還出動了一些公安人員,並調來了鏟車和推土機等設備,不到一天的時間,座落在新吾路的數十間房屋就被夷為平地。

被拆遷居民:一來都是公安司法開的車,加上派出所的,俺也不敢吭聲。

被拆遷居民王振英:俺那5棵樹也給俺推了,隨歷7月初7,俺情願給他説,到時候俺自己出(樹),鏟車一推使(用)也不能使(用)了,就那都不願意。

欄目主持:房屋被拆除之後,寧陵縣政府馬上將土地收歸了國有,因此原有的土地使用性質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居民手中的土地使用證自然成了一張白紙。寧陵縣政府參照農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但卻遭到了被拆遷居民的抵制。

被拆遷居民張喜生:政府收購群眾的土地以後,按低價收購高價出售,收我們的土地是(每畝)18900元,但是他賣的(價格),每畝地達到幾十萬,30萬、40萬,達到這個數。

寧陵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張世全:按照投入産出原理,政府有投入就得有收益,但是,考慮政府收益的同時,也得照顧到被拆戶的利益,所以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制訂了多個安置方案。

欄目主持:寧陵縣政府對拆遷居民的安置方案是,在縣城西部規劃了一個住宅小區,小區內向每個被拆遷戶提供住房土地面積166平方米,但是被拆遷戶在建房之前,還得交納8000元的土地出讓金,對此,被拆遷居民算了這樣一筆帳。

被拆遷居民張喜生:比方就拿我這地方來看,我家地皮所處的是繁華地段,應該屬於一級土地,我的面積是多少呢?是230多平方米,按照縣政府定的(每畝18900元)標準,給我多少呢?是6448元,這樣我的地皮平均每平方米價值多少呢?28元;如果我要安置小區,給我4平方丈,就是166平方米,叫我拿出8000元,按照我1平方米的錢,只能買它偏僻地方的0.58平方米。

欄目主持:截止到2003年,寧陵縣政府已拆遷後的土地以每間房屋30000元的價格向社會出售完畢,被拆遷居民趙尚軍、王振英、宋秀蘭等家庭原有土地先後被寧陵縣紡織品公司和一家商場買走。房屋已拆除,土地被出讓,一些被拆遷居民只得在路邊搭建起了安身的窩棚。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能早日實現擁有一個家的願望,2000年前後,被拆遷居民張喜生、王振英、趙尚軍等人先後拿起了法律武器,將寧陵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告上了法庭,寧陵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並很快有了判決結果。

張喜生:縣政府一審時也沒出庭,也沒舉證,所以按缺席判決,判決縣政府證據不足,叫它敗訴。

欄目主持:法院審理認為,寧陵縣縣城建設指揮部係寧陵縣人民政府成立的臨時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撤消寧陵縣縣城建設指揮部對原告張喜生作出的《違章建築拆遷通知書》。

河南省寧陵縣城建局局長鮑竹華:按照專業規劃,屬於拆除的範圍,但是政府在拆遷程式上有毛病,拆遷通知、拆遷許可、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協議等,程式上當時是粗了一些。

欄目主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認為寧陵縣人民政府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徵用等審批手續而實施拆遷屬於程式違法,判決由寧陵縣人民政府賠償張喜生房屋損失26900元。與此同時,被拆遷居民趙尚軍、王振英等人的訴訟也有了明確的結果,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寧陵縣人民政府的拆遷決定下發時沒有取得拆遷許可證,也未就補償安置與上訴人達成協定,未對上訴人進行安置補償,加之不能確定拆遷範圍,因此應對拆 除上訴人的房屋所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行政法教研室主任張繼榮:如果在沒有充分必要的安置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收回,將房屋拆除,可能會引發一系列問題,政府的收入雖然取得了,但是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就政府拆遷問題來講,目前需要做的就是強調政府嚴格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該由哪個部門負責的由哪個部門負責,政府在許多情況下扮演了自己不應該扮演的角色。

欄目主持:張喜生、趙尚軍、王振英等人狀告寧陵縣人民政府違法拆遷的訴訟雖然勝訴,但是自2003年以來,他們打算在原址上蓋房,但是每次向建設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又均被一一拒絕,時至今日,對於這些寄宿在街頭的人來説,重建家園仍是一個難圓之夢。(陸歡 魏莘 忠軍 如儀/文)

新華網河南頻道200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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