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法律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祇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澳門的終審權屬於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

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特區繼續保留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

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由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選用法官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數名資深葡人法官在各級法院服務。

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特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三名資深葡人檢察官現時受聘于檢察院,其中一人擔任助理檢察長。

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只要不抵觸基本法,仍繼續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除基本法外,還包括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採用為澳門特區的原澳門法律,以及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等五大法典。另外還包括基本法附件三規定在澳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

司法人員培訓

澳門大學法學院于1991年正式成立,當時只提供葡文的法律課程,直至96/97學年度始開辦中文法律學士學位課程。現時法學院設有中文和葡文的法律學士學位課程、澳門法律碩士課程以及法律和政治學碩士課程。

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原稱司法官培訓中心)1994年成立,作為培訓各級法院和檢察院所需司法官的獨立機構。報讀者須持有本地區認可的法學學士學位,且懂中葡雙語。

在內地或葡國修讀法律課程並取得有關學位的人士,須在司法官培訓中心接受培訓,再于澳門的司法機關實習一段時間,才可獲委任法官和檢察官的職務。

來源: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及澳門大學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