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要求籤無固定期限的嗎?

  1991年,經我縣勞動部門統一招工,我們被安排在縣農業銀行上班。由於農行系統在冊職工必須有省級以上主管批准,造成我們至今不是正式工(工作至今單位也沒和我們簽合同)。2003年7月,我縣農行人事科告訴我們説:單位清退臨時工,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你們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經縣行領導研究,你們的工資標準按260元/月。我請教以下問題:

  1、農行是不是有自己的相關法律法規?

  2、我們連續工作了12年,可不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簽怎麼辦?

  3、經濟補償能按我單位的平均工資執行嗎?

  4、單位是否應該給我們交納社會保險金?都有哪些?

  5、我們還能獲得什麼補償和賠償?

  盼望能獲得您的幫助!

  王永飛:你好。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該規定是指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後,如雙方還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籤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你的具體情況,雖然你已在你縣農業銀行工作了12年,但因用人單位已提出要解除勞動關係,故你已不能要求籤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在你們的事實勞動關係存在期間,農業銀行作為用人單位應該為你繳納社會保險,最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保險費用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擔。

  此外,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産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故建議你核實你單位260元的工資標準計算是否合法。(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 蘭霞)

  新華網200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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