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能取代保險待遇嗎

  某從事電腦軟體開發的外商獨資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畢業生趙某擔任副總經理。公司董事長在談到工資待遇時,對趙博士説:“董事會給你定得工資為一萬兩千元。不過,醜話要説在前頭,我們是一家外資公司,之所以工資定得這麼高,是因為除了工資以外,再沒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麼醫藥費報銷、養老等問題都得自己解決,公司概不負責。”

  聽了董事長這番話,趙博士心裏盤算開了:“這個公司給我的工資的確是夠多的,可就是將來萬一得了什麼大病,或者老了怎麼辦呢?”但他轉念又一想:“我剛30多歲,一般也不會有什麼大病,至於養老問題現在考慮還為時過早。不如趁年輕多掙些錢,實惠。”每月從工資中拿出1000元,向保險公司投了一份養老保險。

  幾個月後,由於趙博士與董事長在公司的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上産生了分歧,被董事長炒了“魷魚”。趙博士不服,雙方為此打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趙博士提出了公司未給他繳納養老保險的問題,他認為,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公司董事長抗辯道:“不為你繳納養老保險,是事先跟你講好的。你要是不同意,當時可以不幹嘛。你既然幹了,就説明咱們的協議已經達成,你現在無權反悔。再説,你不是自己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了養老保險了嗎?”

  趙博士想知道,公司的説法有道理嗎?

  為此,我們請教了中國勞動爭議網(www.btophr.com)的有關專家。專家指出,養老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也是社會保險的一種。《勞動法》中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勞動法》規定的這種社會保險,不同於保險公司的金融保險,主要區別在於,一前者是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時,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但後者卻不是;二前者是強制性的,即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而後者是自願性的,即是否參加,完全憑企業或勞動者自願。所以,趙博士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養老保險,不能代替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

  本案中,能否因為趙博士當初默許同意公司不參加養老保險,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責任了呢?不能。因為《勞動法》第72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説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它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對於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當然可以放棄,但是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他無權放棄。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劉欣)

  綜上,可以看出,該外商公司以高薪來取代職工的養老保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它不光應該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還應該同時繳納失業、大病醫療等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險。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並免受因違法而帶來的制裁。

   中國青年報200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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