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權將職工工資支付給他人

  有這樣一個案例:1996年10月20日,某市開關廠職工趙某以該廠侵犯自己工資權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廠賠償自己的工資損失。仲裁委員會受案後,在調查中了解到,趙某半年前曾借過本廠職工李某500元錢,因兩人在其他問題上有些糾葛,趙某一直不將所借500元錢還給李某。為此,李某多次找廠領導要求解決問題。廠領導做工作讓趙某把錢還給李某,趙某不予理睬。李某提出從趙某工資中扣除,廠領導表示同意,讓財務部門把趙某9月份工資510元由李某領走,以頂替所借500元錢。仲裁委員會受案後認為這是一起因工資支付問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該企業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應當賠償趙某工資510元。企業表示接受,於是,這起爭議得到了較好解決。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第十五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①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②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③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這些規定,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享有工資報酬的權利,特別是《勞動法》規定的工資要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其目的是保障勞動者自主使用自己工資的權利。本案中,該開關廠在沒有取得職工趙某同意的情況下,讓他人領取趙某工資,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誠然,趙某曾借過李某500元錢,且長期不還。但這是趙某與李某個人之間的事情,應由趙某和李某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按民事糾紛依法處理,而該開關廠領導無權以趙某的工資抵債。  

  像本案中遇到的這種情況雖然不多,但也説明一些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中存在的問題。工資是勞動者維持生活的基本保障,不允許隨意扣發或扣除職工工資,就是允許扣除的,法律法規也作了嚴格的限定,而且每次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被扣人工資總數的20%。本案中該開關廠雖然違反了法律規定,但經仲裁委員會指出錯誤後,能表示接受,能知錯即改、接受教訓是好的,也從另一個方面促進《勞動法》的貫徹執行。(羅勇)

  市場報200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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