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貿易市場化趨勢

    (節選)

    今後幾年是中國政府履行承諾的關鍵時期,也是中國市場化進程最重要的時期。中國將以加人世貿組織為契機,加快中國外貿領域的市場化進程,提高外貿市場化程度。

    (一)中國對外貿易經營主體的多元化趨勢

    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企業在依法註冊後,既可獲得在國內市場的銷售權,又可獲得進出口權。按照承諾放開外貿經營權,培植多元外貿經營主體既是中國履行對外承諾的需要,也是中國建立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中國將繼續推動進出口經營權向實行完全的登記制過渡。經過三年過渡期實現改革目標,即對從事各類商品和技術(國家限定公司經營的除外)的自營進出口貿易的企業,除法律法規關於設立企業的條件外,沒有其他的資格條件限制。目前由國有獨資外貿公司佔主導地位的外貿經營體制,將逐步向包括國有、合資、外資、股份制、集體、私營等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經營體制過渡,進出口貿易與批發、零售等分銷活動之間的聯繫將更加緊密。

    (二)中國進出口商品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趨勢

    中國將進一步降低進口關稅稅率。中國自主降低關稅計劃是到2005年將平均關稅稅率降到10%。2003年,中國將進一步降低進口關稅,關稅算術平均總水準將由12%降至11%。其中農産品平均稅率由18.1%降低到16.8%,降幅為7.2%;工業品平均稅率由11.4%降低到10.3%,降幅9.6%。其中汽車關稅2006年7月1日降至25%,零部件關稅2006年7月1日降至10%。

    根據加人世貿組織協定,中國對原油、成品油、化肥、糧食、棉花、食糖、植物油和煙草8種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産品實行指定經營管理。同時,參照中國目前實際進口情況,對非指定經營的比例作了規定(非指定經營指加工貿易等非一般貿易方式的進口不需要由指定公司經營)。指定經營管理商品的經營企業數量將逐年增加,並在自2002年起的三年過渡期結束後放開,國營貿易不再作為中國控制進出口的主要措施。

    根據WTO規則中取消數量限制的原則,中國將經過5年的過渡期,逐步減少直至取消進口商品的配額、許可證和特定招標數量限制,同時中國還承諾了24類産品的基期配額和過渡期 內每年的配額增長率。2003年,將取消發動機、照相機等31種商品的進口配額管理;取消船舶等19種商品特定進口管理措施;提高成品油、天然橡膠、汽車輪胎等商品的進口配額增長率到15%。到2004年,將取消對成品油、汽車輪胎、天然橡膠的進口數量限制。到2005年,將取消所有機電産品的進口數量限制。與此同時,糧食(小麥、大米、玉米)、棉花、植物油、食糖、羊毛5種農産品和化肥共6種商品,由絕對配額管理改為關稅配額管理。

    加入WTO後,中國對服務貿易開放做出以下承諾:外國服務提供者可以自由選擇中方合資夥伴,包括行業外的夥伴;對外資進人中國主要敏感服務行業不能有數量限制;在審批過程中,只要外方符合行業的審慎原則,即應給予批准;不能以防止重復建設或以需要試點為由拒絕批准外資進入服務業。中國允許外商進入銀行、保險、分銷、電信、運輸、法律諮詢和會計等服務行業。電信服務方面,中國將按照WTO《基礎電信協議》取消各類服務地理限制的過渡期分別為尋呼和增值電信3年,行動通訊5年,國內線上服務6年。但在外商股權、管理控制權、國際通信入口局方面,仍受國家限制。銀行服務方面,中國將按照《金融服務協議》,承諾在5年內逐步取消外資經營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的客戶和地理限制。中國將在加入WTO後5年內分階段取消對外國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和地理範圍的限制。人壽保險公司的外資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證券方面,允許外商參股證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須由中方控股,業務範圍限于A股的承銷、B股、H股及境內外政府、公司債券的承銷,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不允許從事A股交易。分銷包括貿易、批發、零售、維修、運輸、倉儲和其他輔助服務。除少數商品外,中國將在3年內分階段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經營品種、數量的地理限制。5年後除鹽和煙草外,外商可以經營幾乎所有的工業品。加人世貿組織後,中國將對增值電信和尋呼在加入後2年允許外資比例達到50%;對外資銀行的國民待遇,除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外,不作限制;對因特網和衛星服務,按增值電信和基礎電信分別承諾因特網和衛星服務。

    2003年,在零售分銷服務方面,允許在指定城市設立規定數量的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允許合資企業從事書報雜誌的零售;在金融服務方面,逐步開放人民幣業務,除已承諾開放的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廣州、珠海、南京和武漢外,繼續開放濟南、福州、成都和重慶,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中國企業提供本幣服務;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取消企業形式限制。

    (三)中國對外貿易政策的統一性、規範性和透明性

    1994年經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已經確立了實行統一的外貿政策的原則,中國將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在整個中國關稅領土內統一實施貿易政策。中國將進一步增強貿易政策的規範性,逐步統一內外資貿易權政策;制定符合世貿規則的國營貿易制度,建立規範的國營貿易産品定價機制及企業資格認定制度,推進國營貿易企業制度改革;制定非國營貿易企業從事國營貿易産品的比例、數量和資格條件的相關規定;完善以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為重點的外經貿支援體系;改革進口許可程式及進口配額的發放、産品的指定經營制度,簡化出口手續,推行自營生産企業進出口登記制和外貿流通企業進出口經營核準制,加快建立符合多邊貿易體制規範和中國國情的外經貿新體制。中國將承諾履行世貿組織透明度的規定,通過完善相關制度,確保透明度原則的實施。

    (四)對外貿易管理手段的法制化和市場化

    世貿組織規則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而市場經濟通常又是法制經濟。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將不斷加強對外經濟法制建設,提高依法管理對外經濟的水準。繼續做好對外經濟法律的清理、修改和制定工作,儘快建立健全服務貿易領域和智慧財産權領域的立法;加強對外經濟管理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消除和糾正實踐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維護法律的尊嚴,避免和減少行政糾紛和貿易爭端。同時中國將進一步完善符合市場經濟的外貿管理手段,健全出口退稅制度,完善金融和出口保險等貿易服務體系;推進人民幣結售匯體制的改革,擴大經常項目可自由兌換的幅度,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提高運用市場手段管理外貿的水準和能力。(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供稿)

    中國網20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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