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委員:鬆散式、彙編式的民法典不適合中國國情
陳超

    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已于2002年12月23日第一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政協十屆一次會議期間,中國網採訪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梁慧星先生,請他就這部倍受關注的法律文件談了自己的看法。梁慧星委員是我國法學界公認的理論權威,本人就是“民法起草小組”成員,組織參與了民法典草案“合同編”部分的起草工作。

    據梁委員介紹,他在本次政協大會上提了一個提案,內容就是關於糾正民法典立法中的任意性。他説:“我對現在的民法典立法是持批評態度的,我認為現在的民法典立法不科學,提交到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次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的很多內容沒有理論根據,沒有經過研究,也沒有合理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該草案是鬆散式、彙編式的,其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和繼承法,是原封不動地將現行法編入。另外,立法之前沒有研究和制定立法規劃和方案,沒有研究立法的指導思想,沒有研究過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我們平時所説的價值取向。”

    梁委員舉了兩個例子來説明民法典草案中的不科學之處。他説:“民法典草案把現行婚姻法和收養法原封不動地並列擺在一起,但收養法只是婚姻家庭中一個很小的制度,它怎麼能夠和婚姻法並立?這顯然不合乎法律的邏輯性。”

    梁委員又舉了“取水權”的例子。民法典草案中規定了“取水權”: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想從江河裏取水,事先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在獲得許可、被授予取水權後才能取水。梁委員説,我國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降水充沛,甚至經常發洪水,請問這種規定對這些地區有何意義?再者,承認“取水權”的存在其實就是把江河裏的水當成國家財産,那江河洪水氾濫導致人們生命財産損失豈不就是國家財産導致的嗎?難道國家還要承擔賠償責任?顯然不可能。這個規定只有在我國北方乾旱地區以及地下水保護方面才有點意義,但完全可以通過地方立法或行政立法加以解決,沒有必要在民法上創造出一個新的權利。

    梁委員指出,我國現在的民法典草案與其他大陸法係國家的民法典差距很大,且有片面追求所謂中國特色,不重視法律的邏輯性的傾向。

    梁委員指出,對於民法典這樣大的法律來説,它本身的邏輯性就是它的生命。我國屬於大陸法係國家,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怎麼樣才能夠保證如此眾多的不同法院不同法官裁判同樣的案件適用同樣的法律得到同樣的結果呢?這就是裁判的統一性問題。另外還有判決的公正性,也就是判決能不能真正實現正義的問題。法律愈有邏輯性和體系性,就愈能保障裁判的統一性和公正性;法典愈有邏輯性和體系性,就愈能保障審理同樣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只能從法典找到同一個規則,得出同樣的判決。如果缺乏邏輯性,法律的不確定性就會相應較大,其結果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時這樣判也可以,那樣判也可以,似是而非,無所適從。一部不講究邏輯性和體系性的所謂鬆散式、彙編式的法典,使審理同樣案件的不同地區、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可以從法典中找到完全不同的規則,得出截然不同乃至相反的判決。這樣的法典,不僅不利於保障裁判的統一性和公正性,還會適得其反,使那些在法律外因素影響之下作出的不公正判決合法化。這樣的法典,不僅不利於遏止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司法腐敗,還會適得其反,進一步助長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司法腐敗。

    梁委員認為,我國應當制定一部具有邏輯性和體系性的民法典,而不是所謂鬆散式、彙編式的民法典,因為這樣才能夠儘量減少裁判的任意性,保障裁判的統一和公正。梁委員指出,這是關係到我國的法制和人民、企業切身利益的大事。

    梁委員還指出,民法典立法中應該注意完善現行法律,他還舉了兩個例子來説明他的觀點。

    他首先舉例説,我國現行合同法沒有規定一些重要的合同關係,比如雇傭合同關係、旅遊合同關係、合夥合同關係和保證合同關係等等;另外現行合同法還有其他一些不合適的地方。應該趁制定民法典的時候,把經濟生活中主要的合同關係儘量設立規則,修正現行合同法中的不當之處。梁委員介紹説,他本人受委託起草民法典合同編,組織了由研究合同的專才組成的起草小組,該小組花了很多工夫仔細總結了法院的有關實踐經驗,針對我們的國情設計了好多新的規則。現行的合同法是428條,而梁委員牽頭的起草小組提出的合同編草案有716條。遺憾的是該合同編草案沒有被採納,現在已公佈的民法典草案原封不動地編入了現行合同法。

    梁委員又舉了繼承法的例子。他説,我國現行的繼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至今沒有修訂過。1985年我國的改革開放剛剛開始,社會還處於物質相對匱乏的年代,人們一般談不上有什麼財産,沒有房子,沒有汽車,沒有大的傢具,比較窮困。現在經過了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們的社會富裕了,很多地方特別是東部地區的生活水準達到了小康,民間可供繼承的遺産種類、數量大大增加,現實情況與1985年前後大相徑庭。原來的繼承法在新形勢下顯得過於簡單,應該趁這次制定民法典的機會對它進行修改完善補充。可惜,已公佈的民法典草案也是將現行繼承法原封不動地編入。

    梁委員在他的提案中建議放棄目前的民法典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重新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員會,成員包括法學教授、法官和律師,甚至還可以包括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他提出,委員會應首先討論我國民法典的指導思想、價值取向、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然後設計其結構,勾畫出各種制度的要點後再開始具體立法。

    中國網 200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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