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委員關於司法改革的十三項建議

    改革開放以來,影響人民法院的權威和法律的權威的嚴重社會問題是“裁判不公”及“執行難”。造成“裁判不公”及“執行難”的原因,在“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司法腐敗”。“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司法腐敗”的根源在現行司法體制。現行司法體制是符合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要求的,卻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單靠法院系統內部的小改小革,不可能真正解決“裁判不公”和“執行難”問題。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現行司法體製作重大改革。特提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司法腐敗”,實現法院獨立裁判,確保裁判公正和裁判執行,樹立法院的權威和法律的權威的十三項司法改革建議如下:

    一、法院系統經費預算單列,由中央財政統一支出,使法院經費不受地方控制;

    二、基層法院、中級法院法官、院長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免,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免,使法院人事不受地方控制;

    三、各級法院院長從法官(及法學教授、律師)種考核挑選,不直接任命行政官員擔任法院院長;

    四、堅決糾正各級黨政領導就個案向法院“打招呼”、“批條子”的習慣,為法院獨立裁判創造良好條件;

    五、人民代表大會只聽取、審議法院工作報告,不對法院工作報告作表決;

    六、使法院管轄區與行政區脫離:2—3個縣設一個基層法院;2—3個地區設一個中級法院;2—3個省設一個高級法院(西藏、新疆、內蒙例外);

    七、改“四級二審制”為“四級三審制”,三審(法律審)終審,取消申訴制度;

    八、實行審(判)、執(行)分離,法院專司裁判,執行歸司法部(在司法廳設執行局、司法局設執行處);

    九、實行審(判)、(司法行)政分離,法官考選、升遷及法院裝備等歸司法部(設司法行政局、處);

    十、法律本科畢業生經司法考試合格進入法院,先擔任基層法院法官,逐漸升遷:擔任基層法院法官五年,可以擔任中級法院法官;擔任中級法院法官五年,可以擔任高級法院法官;擔任高級法院法官五年,可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可以從執業十年以上的律師和由十年以上教齡的法學教授中任命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年齡不低於四十歲,七十歲退休;

    十一、裁減法官人數,提高法官待遇,提高審判品質和效率:第一次,以現有法官人數為基準,裁減三分之一,同時法官工資翻三倍;第二次(約五年後),再裁減三分之一,同時法官工資再翻三倍;

    十二、建立法官彈劾制度,廢除各地人民代表大會的個案監督制度。彈劾事由:限于濫用程式、徇私枉法、生活作風。彈劾案件,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決定立案,並任命法官、律師、法學家各一人組成臨時彈劾法庭審理,被彈劾法官有權獲得辯護,一審終審;

    十三、建立國家代理人制度:由司法部長從(執業五年以上的)律師中任命國家代理人,在司法廳設國家代理人辦公室,由國家代理人專門代理以國家(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國家(機關)為原告、被告的民事案件。(建議人梁慧星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山東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

    

     中國網 200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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