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豫陽委員:綜合治理社會誠信問題刻不容緩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穩固的信用基礎是市場經濟的動力和源泉。我國要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在廣泛倡導誠信觀念的基礎上培植和維護信譽,建立堅實的社會信用體系,這樣才能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並以良好的形象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但是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尚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約束、懲治失信行為的法規制度不夠完善,加之配套的治理措施跟不上,因而失信用、無信譽、輕信義的不良風氣時有發生。就經濟領域而言,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不信守合同。合同至上、契約至上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信條,守不守合同折射出企業的法律和誠信觀念。資料表明,2000年全國工商機關查處欺詐等違法合同案5.2萬件,涉及金額51億元,2001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合同欺詐案5338起,涉案金額16.3億元,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205起,與上年相比查處案件上升61%,罰款金額上升75.2%。

    2.逃廢債務。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銀行等5家商業銀行開戶的62656戶改制企業,涉及貸款本息5792億,其中經金融債權管理機構認定的逃廢債企業32140戶,佔改制企業的51.29%,逃廢銀行貸款本息1851億,佔31.96%。

    3.虛假廣告。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調查,僅2001年1-8月全國共查處廣告違法案件5萬餘件,停止發佈違法或不規範廣告2.6萬餘條,提出書面行政告誡6000余次,收繳違法印刷品廣告9000多萬份。甚至人命關天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服務廣告也存在著嚴重的違法現象。

    4.假冒偽劣商品。當前制假售假現象不僅表現出數量巨大、品種繁多、範圍廣泛、後果嚴重的特點,而且已經呈現明顯集團化、區域化的發展趨勢,甚至出現産供銷“一條龍”的現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制假售假總體現狀的全國抽樣調查表明,我國市場上的制假售假現象的危害程度已超過商品走私,成為僅次於販毒的第二大社會公害。

     5.股市欺詐。股市欺詐手法可謂層出不窮,如虛假包裝上市,披露虛假會計資訊,股市“黑幕”操縱,利用增發、配股、可轉換債券等融資方式,行“圈錢”之實等。這些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嚴重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

    不講誠信的不良風氣的蔓延,將削弱社會信用基礎,人為造成經營成本增加,經濟糾紛增多,從而引發與經濟相關的其他損害信用原則的社會行為和現象,導致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崩潰。因此綜合治理社會誠信問題刻不容緩。

    治理社會誠信問題是一個長期、艱苦、不斷完善的過程,其根本出路在於制度創新,基本目標是保持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一致性。不斷強化人們的道德自律意識,逐步建立、健全社會誠信機制及其保障體系。

    一、加強誠信理念的宣傳教育

    由於道德自律是社會誠信制度的前提,因此應把誠信教育作為精神文明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採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在全社會倡導“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範。作為一項戰略任務,應將誠信教育納入素質教育的全過程,即從學齡前到就業前的整個受教育階段,進行分層次的誠信道德教育。

    二、提升政府的協調和引導職能

    政府作為營造誠信環境的主體,在治理社會誠信問題的過程中應起到積極的協調、引導作用,特別要強調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建立失信約束機制方面的責任,從而加快全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形成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文化,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的信用秩序。

    1.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政府應加快職能轉變,改變行為方式,通過完善立法,為商業化的信用機構在市場上開展資訊的搜尋、保存、評估及相關的服務提供基本法律依據。利用政府的宏觀優勢,形成跨地區、跨行業、統一的網路化信用資訊系統。

    2.建立企業的社會信用檔案。由政府協調,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代碼,匯集企業資信的徵信到評估、查詢、公示,形成完整的資訊體系,建立各類企業的社會整體信用數據庫。

    3.建立個人信用檔案。政府應通過行政和經濟手段,把分散在銀行、工商機構的個人資訊收集起來,建立全國性個人信用數據庫。

    4.利用高新技術手段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加大對不講信用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信用仲介的作用

    行業協會的存在起到了前聯企業後洽政府的作用,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具有雙重代言人功能。同時作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在經濟交易和仲裁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在建立社會誠信機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會信用仲介機構是為社會提供信用服務的行業,政府應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別是為仲介機構信用資訊的獲取在法律上提供依據,使其有法可依,使之走上規範化的道路。

    四、加強社會誠信的法律保障

    雖然市場經濟的誠信原則在我國的一些法律中有所體現,但從實踐看還需制定專門法律,尤其是有關規範銀行、工商企業和個人提供真實性信用資訊的法規,以及社會信用資訊仲介機構在收集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時的法律依據。這就要求有針對性地修改“商業銀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並相應制定“工商企業信用資訊公示法”和“信用資訊使用法”等相關法規。

    五、強化新聞輿論的監督職能

    在建立社會誠信機制過程申,新聞輿論能起到有效的監督職能,政府應賦予其應有的正當權利,包括採訪權、調查權和報道權。新聞工作者要敢於衝破各種阻力,對社會上的失信者和失信行為一查到底,進行深刻的揭露和無情的“曝光”,從而推動社會誠信制度的建立。

    總之,綜合治理我國的社會誠信問題,應從加強教育入手,通過政府引導、法制建設、發揮行業協會和信用仲介作用,強化新聞輿論監督等方法來構築全社會的誠信機制和體制。

    中國網2003年3月12日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