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臺全國首部《公務員職位管理辦法》

    昨日,記者從廣州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處獲悉,全國首部公務員職位管理辦法——《廣州市國家公務員職位管理辦法》最近出臺。從此以後,廣州市工作部門不能隨便招收公務員,而要嚴格“因事設職”,按照職位要求配備幹部。“因人設職”,“先弄進來再説”的現象將被杜絕,即使僥倖進來也領不到工資,享受不了福利待遇。

    設定職位不得隨意變更

    新《辦法》規定,報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的職位,必須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部分職位變更: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編制、調整職能與新設機構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有關部門批准,調整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的;按實際運作情況,為滿足工作需要變更職位層次和內容的。

    廣州市政府所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出現部分拆分、合併或機構改革事由的,必須申請對本部門的職位重新進行設置;由於職能變化導致需變更的職位超過總職位數35%以上的,可以申請對本部門的職位重新設置,並及時填寫《廣州市國家公務員職位設置審批表》報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不允許脫離職位任命職務

    新《辦法》規定,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鬚根據職位設定的職務和職位説明書設定的任職資格條件任命國家公務員;不得用低一級職位任命高一級以上職務;按照人職相宜原則,除個別專業性較強,輪崗交流困難的職位外,不允許脫離職位任命職務。職位的使用堅持“一人一職”的原則,確實因特殊原因需要兼職的,應當報職位綜合管理部門批准。擔任非領導職務的,不得兼任下一級的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凡進必考

    在錄用、調任和轉任國家公務員,或晉陞國家公務員職務時,必須有相應的職位空缺,擬錄用、調任、轉任或晉陞人員必須符合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並報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辦理職位審核備案確認手續後方可進行。不得超職位和隨意放寬任職資格條件錄用、調任、轉任或晉陞國家公務員職位。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主任科員及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時必須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應當將職位情況和空缺職位説明書設定的任職資格條件予以公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經批准錄用的公務員必須安排在公告的空缺職位上公告。

    因國家公務員晉陞,或調出國家行政機關,或退休、辭職、被辭退、被開除、受刑事處罰等原因造成職位空缺的,應當及時填寫《職位空缺備案表》報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違規錄用提拔一律無效

    《辦法》最後強調,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職位空缺審核備案確認手續,或不按任職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式自行錄用、調任、轉任的國家公務員,以及自行晉陞、確定職務的,一律無效,不予確認職務和兌現工資,福利待遇;同時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建議對主要負責、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

    違反本辦法規定,已具備法定的資格、條件卻不按規定程式或時間辦理職位審核備案確認手續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式重新辦理或者補辦有關手續;並對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罰或建議對其給予相應的處分。 (李太燕 甘天文)

    新華社20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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