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1. 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同學者,在批准出國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並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其受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年限,在國內計入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入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待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2. 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

    3. 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並對部門、地方、單位公派出國留學的經費開支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國外經費的具體管理,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專人負責或由使、領館財務部門代管。

    4. 對公派出國研究生留學年限及在國外期間國內工資(或生活補助費)待遇和演讀博士學位期間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

    5. 國內大學本科畢業生出國攻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年限,根據各國不同情況都有規定。公派出國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業。確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業者,可按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申請延長留學期限的辦法辦理延期手續。

    6. 公派出國研究生,如出國前係國內在學研究生,其享受的國內生活補助費,自離境之次月起停發。

    7.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出國後由原單位按規定發放工資的,發放年限以附表規定的公派出國研究生攻讀外國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為準。超過附表規定年限者,其國內工資停發。

    8. 1987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國前係國內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後工作5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職人員(包括在職研究生),學成後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規定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

    9. 1979年1月1日以後出國的公派研究生,在規定的年限(包括經批准延期的時間)內獲得博士學位,並按規定的留學期限(包括獲得博士學位後經批准延期做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時間)回國的,按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時間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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