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並購為何雷聲大雨點小

    已經頒布的相關法規過於模糊和保守,外資並購出現火爆場面尚待時日

    

    本月1日,《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開始生效,此前推到臺前的還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業內人士稱,該辦法的出臺解決了以往對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無法可依的現狀,而隨後頒布的《通知》則是對該辦法的進一步補充,是對一類特殊的收購主體——外商的特殊要求。

    但《通知》存在設計性障礙,相關的操作細節也不甚明確。

    

    ■ 框架待修改

    

    毋庸置疑,《通知》的意義重大—— 一舉把凍結多年的外資收購上市公司的禁止令解凍,但全文約束和規範的成分居多,而一些必須的操作程式卻沒有。

    經統計,《通知》中有關審批權的表述多達四五處,涉及證監會、財政部、經貿委和外匯管理局等多個部委,可見用行政審批來管制外資並購是其一大特色。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張文魁認為,發展中國家在實行對外開放進程中通常都會採取政府管制行為,但隨著按十六大精神確立的國有資産管理新體制的改革進程的加快,將導致國有股轉讓的審批體制發生重大改變。就外資並購上市公司而言,衝突主要體現在《通知》中的第四條,該條款有悖于十六大報告中關於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的論述。

    《通知》第四條規定:“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涉及産業政策和企業改組的,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審核;涉及國有股權管理的,由財政部負責審核;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批准。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收購、資訊披露等規定。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

    而十六大報告則明確提出,國有資産管理模式將從現有的“分級管理”過渡到“分級行使産權”,即要“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産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

    張文魁認為,按照十六大精神,對於國有上市公司亦可劃分為由中央政府出資和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兩類公司,凡屬於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上市公司,地方政府有權自行處置其股權事宜,而《通知》中第四條所要求的,凡涉及國有股權管理的,都要由財政部審核,就顯得不夠靈活;而一旦國有資産的産權歸屬中央還是地方的工作劃分清楚,財政部審批的職權需要轉移,因此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不屬於中央管理的國有上市公司將不需要財政部審批,而將移至地方政府自主決定。

    至於令上市公司相關當事人困惑的規定:“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也有望隨著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改革到位而失去實際作用,但目前該條款具有相當大的約束力。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魏君賢先生認為,關鍵是看“擅自”如何理解,目前財政部是作為國有資産的最終出資人——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産行使監督權,因此按照該《通知》的規定,股權性質是非國有的法人股權發生轉讓也要經過財政部審批,從法理上難以講通,今後如何執行,還要看具體個案的操作。

    

    ■ 模糊之處

    

    《通知》中提出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時,要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對如何防止國有資産流失,《通知》的第三條第一款提出,要在定價方面原則採取公開競價方式,對此華夏證券研究所賀俊先生認為,轉讓價是外資並購的核心問題,而公開競價的提法又是從《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沿用而來的,體現了相關政策的一致性,但對於公開競價究竟該怎樣確定,中國證監會目前並沒有明確的説法,而業內人士對此的理解也各有不同,如不儘快確定公開競價的解釋,今後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引發爭議。

    對此陳志武有一整套自己的觀點,他認為應把眼光放長遠些,不要為一時的國有資産定價(轉讓價)是高了還是低了而裹足不前,因為這種交易是一次性的,與其把監管的核心放在如何確定公平的轉讓價方面,不如將精力用在尋找優秀的戰略大股東身上。由於國有資産所有者缺位等原因,尋找到一個可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完美的轉讓價從理論上來講是難以做到的,因此還不如退而求次,不要太計較一時轉讓價的高低,如能引進真正為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做出努力的新股東,企業的資産保值增值仍是可期的,對國民經濟做出的貢獻也完全能彌補因轉讓價低所帶來的損失。

    由此又引發了這樣的話題:如何判斷收購方是否優秀,如何篩選收購方。對此《通知》的第三條僅提出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應當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的能力。”有關專家認為,該條款只定性而沒有定量化,因為定量化容易接受監督,而只定性則不免顯得太含糊,仍難以避免“尋租現象”的産生。

    除此之外,賀俊卻認為,由於資本對投資具有天然的逐利要求,因此對於國有資産退出的産業領域——以第一産業和第二産業為主,由於競爭已十分激烈,外資不會太感興趣,感興趣的是中國的第三産業,主要是金融、物流等服務性産業,該領域尚未形成“競爭性結構”(賀俊語,意思是有些行業雖然已是完全競爭態勢,但在那些有行業保護的地區,一旦打破地區進入限制,仍將有不小市場 ),但該領域又是被明令禁止和限制的,因此就産生了資本與政策導向的博弈。他估計,在WTO的過渡期,以跨國公司為主的外資並購將不會大規模展開。

    

    ■ 正在制定細則

    

    對於《通知》的疑慮之處,記者對財政部企業司股權處進行了採訪,有關人士表示不便做任何評論,並稱正在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其標准將體現國民待遇,即外資收購的操作程式將與內資收購的操作程式相同,以期為外商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另有消息稱,國務院責成國家某權威部委正在起草《國有資産法》,現已完成第一稿,據有關專家估計,該法案最快在明年兩會前頒布,而該法案的主旨就是如何貫徹十六大報告的精神,將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改革深化下去。

    經濟學家陳志武認為,制定《國有資産法》的核心任務之一,是如何界定和劃分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産。由於十六大報告僅是對此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即“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國有資産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但具體含義將如何理解,如什麼是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國有資産,公路交通、水電甚至房地産等籠統地説都可算進去,又如什麼是重要自然資源?而這些層面的界定又往往涉及到權利的重新分配,牽扯的利益部門非常多,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正在制定統一劃分的原則性標準,應該説是又朝透明化方向邁進了一步,是值得肯定的。(記者 洪瑤)

     《證券市場週刊》 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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