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單位了原來的社會保險怎麼辦?

    問:我最近從企業調入機關工作,原來的社會保險關係怎麼辦?

    答:根據《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流動,要相應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係,並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

    一、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後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賬戶管理、退休後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二、失業保險關係處理

    職工由機關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期。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於印關<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

    三、醫療保險關係處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及個人賬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後,除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答:根據《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流動,要相應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係,並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

    北京人才市場報 20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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